最近,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委托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还涉及医务人员对医疗设备的管理、操作和使用。接受委托后,李广成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山西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广成律师就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撰写了专业的患方陈述意见,并陪同委托人前往北京参加鉴定听证会。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李广成律师提出的主要陈述意见,认定被告山西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专业司法鉴定意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采纳了李广成律师的代理意见,委托人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患方陈述意见》予以发布。
《患方陈述意见》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过程
患者刘XX2024年12月4日因呼吸困难入住山西省XX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二病区,入院时初步诊断为:间质性肺疾病伴感染I型呼吸衰竭,左上肺腺癌免疫治疗后伴肺内转移、多发骨转移,肝小囊肿。住院期间需每天输液治疗,使用高流量呼吸机用于供氧。
2024年12月7日凌晨5时20分左右,患者感觉机器氧气流量变小,于是家属叫护士过来调试机器,护士来到病房调试机器后机器突然不出氧气了,家属问护士会不会调试机器,护士调试不了就找医生去了。过来的第一个医生查看机器后说这个机子他调试不了,然后又叫第二个医生从10层下来过来调试,但仍然没有调试好。之后,第二个医生打电话从10层推下来一台同型号的呼吸机,但该台机器却一直迟迟启动不了,患者此时还是清醒的。由于前两台机器都无法正常使用,医生又去联系了第三台无创呼吸机,当第三台呼吸机来到病房准备插管时,患者由于持续长时间没有氧气已失去意识,并于9时8分因长时间缺氧窒息导致死亡。
二、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
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医方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和失职行为,对患者的死亡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医方的主要过错有以下几个方面:
1、呼吸机无法供氧,严重耽误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的病情本应持续进行不间断的高流量吸氧治疗,但却因医方的呼吸机不能正常供氧,先后更换三台呼吸机仍不能给患者提供氧气,严重耽误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导致患者持续缺氧长达近半小时而意识丧失,造成了患者的死亡。这属于重大失误和事故,医方存在重大过错。
2、医方对呼吸机如此重要的医疗设备缺乏日常维护和检查,没有配置备用呼吸机,在连续更换3台呼吸机后仍无法为患者供氧,医护人员欠缺操作和使用呼吸机的技能,缺乏供氧故障的应急处理方案,导致患者长时间处于缺氧状态。
3、临时医嘱单(2024年12月7日)中记录05:41急请麻醉科急会诊,07:01急请重症医学科急会诊,但医方明显存在延误会诊的情形,病历中也没有看到相应会诊时间和记录,明显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关于“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的基本要求。
4、患者因呼吸机长时间无法供氧导致病情危重时,医方存在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抢救效率低下等过错,这也加速了患者的死亡。
5、医方在病历(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抢救记录等)中未如实、详细记录呼吸机无法供氧的时间、更换呼吸机的过程及时间节点以及患者断氧治疗后的身体反应、病情变化及医方所采取的治疗、护理措施和效果等情况,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
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保障重症患者供氧是医疗机构基本的诊疗职责,医方作为一家省级三甲医院,对于需要持续不间断高流量吸氧治疗的重症患者,却出现呼吸机无法供氧,先后更换三台呼吸机仍不能给患者提供氧气的重大失误、失职和严重事故,不仅严重耽误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导致患者持续缺氧长达近半小时而意识丧失,造成了患者的死亡,而且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对此医方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综上,对于如此明显和严重的失误和过错,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各位鉴定专家明察秋毫,依据客观事实和医学专业知识,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
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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