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04,家属赔偿且获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

1、谭某某诈骗案,深宝检刑不诉〔2021〕868号

2、谭某某,女,24岁,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2021年5月7日,谭某某因无钱还信用卡萌生找人还款的念头,遂在宝安区使用“陌陌”软件发布动态,称信用卡逾期需找人过账,并附上个人照片。被害人叶某某看到后遂与之联系,双方商定由叶某某垫资16000元帮助谭某某还款,到账后谭某某再刷卡归还。双方互加微信后,于当晚22时见面,后被害人叶某某提出让谭某某与自己同居一次作为回报,谭某某默许。双方去某公寓开房同居后,被害人叶某某使用自己带来的pos机和信用卡套现,再转入自己个人账户,随后再转入谭某某的支付宝。谭某某本应依约归还信用卡之后,再次用pos套现还钱给叶某某,但谭某某谎称口渴,要求叶某某去楼下买水。期间,谭某某逃离现场,并删除了被害人叶某某陌陌、微信、支付宝等全部联系方式。案发后,被害人叶某某报警,3天后,民警将谭某某抓获归案,后来,谭某某家属赔偿了叶某某,叶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4、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谭某某收到钱后即跑路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认定谭某某事前就具有诈骗钱财的主观故意,但司法解释将“事后跑路”拟制认定为“事前有故意的预谋”,本来判谭某某诈骗罪也没什么争议。但本案谭某某犯罪轻微,家属退赃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对谭某某不起诉,也算是给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6、最后同事说,这两个人,哪跟哪啊。回答和感叹,哪跟哪,也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但骗钱就越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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