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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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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明显不合理的事故索赔事件。
“这个回答,我很不满意。”4月5日,成都崇州人邓莲来到父亲邓军的坟墓前,为去世不到一个月的老人扫墓。
据川观新闻4月10日报道,今年3月12日上午,73岁的邓军在成都龙泉驿区山泉镇花果村骑行时,不慎摔倒身亡。此后,围绕事发路段管理责任谁来承担、要不要赔偿等问题,邓莲与山泉镇政府、花果村村委会之间至今无法达成共识。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这起事件,主要有这样几个细节值得关注。
——当事人是在“抄近路”时摔倒身亡的。按照乡村旅游的路线,邓军一行不应当走这条路。不走这条路,自然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假设没有“抄近路”,事故就不会发生;
——当事人是在转弯处摔倒的。骑马也像开车,正常情况下,来到转弯处,应当速度放慢,从事故后果来看,当事人并没有放慢速度,导致事故发生;
——当事人是在撞倒迎面而来的农民后摔倒的。如果不是骑速太快,是不大可能撞到对面的行人。与开车一样,骑马也应当“礼”让行人,这是最基本的道理。那么,当事人有没有“礼”让呢?是不是快速骑行呢;
——所骑道路是农民集资修建的生产道路。发事人家属认为,花果村没有在道路上设置陡坡急转弯等提醒标牌,应当承担责任。显然,这有点吹毛求疵,当地农民集资修路,是为生产,而非旅游,他们只要自己知道怎么走就行了,是否设置提醒装置不是他们的本分。更何况,他们也已经设置了部分提醒装置,只是标识偏小了一点;
——骑友们难道不应当知道下坡应当慢骑。既然是骑友,说明不是首次骑马旅游了,应当知道如何骑行,也应当知道要在旅游线路上骑行,更应当知道下坡时要慢骑。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在下坡、转弯路段快速骑行现象呢;
——超过70岁能够骑行旅游吗?像骑行这样的行为,是有一些规矩和规则的。而当事人已经超过70岁,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骑行旅游,是否符合规定呢?如果有关方面有规定,就不应当提出所谓的赔偿申请。
正是因为如此,对这起骑友“抄近路”摔亡事故,与所在的花果村没有什么关系。如果因为骑友自己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也要所在村承担赔偿责任,那今后还有谁敢修路建桥啊,可能连企业也不敢做好事、做公益了。
事实也是,在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极不合理的现象。譬如开车与行人、骑行者发生碰撞,一定是不管行人和骑行者如何违章,开车人都有责任。即便没有责任,也要无责赔偿,这就是典型的鼓励违章违法。为什么中国的交通事故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就因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没有严格依法办事,没有鼓励行人和骑行者遵守交通规则的外在压力,形成了谁违章、谁有理的错误格局。
就像此起事故一样,明明是骑友自己的责任,其家人仍想无理取闹,寄希望于通过无理取闹获得经济赔偿。作为当地交管部门和警察,应当毫不犹豫地对死者家属做出责任自负的决定,而不是犹豫不决,让死者家属心存希望。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不是用于讨价还价的,更不是让无理取闹者从中牟取利益的。如果这样的事故都要当地村镇赔偿,那今后啥事都能闹出动静、闹到好处。那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会让人觉得,法律在无理取闹者面前是没有尊严的。
生命至上,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生命至上不只是要求别人尊重生命,自己也要尊重生命。如果自己不爱惜生命,不重视自我保护,而在具体行动中,任性随意,那发生事故后,就应当自我承担责任,而别想把责任推给别人。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绝不能存在死亡为大的想法,不能只看结果,更要看过程,要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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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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