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59岁的岳某立因身体不适前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接受冠脉介入等治疗后,于5月23日经抢救无效离世。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多项质疑,后经司法鉴定,确认院方对岳某立的诊疗电子病历存在多处修改痕迹,目前该事件相关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遇阻,诉讼推进困难。

据患者家属介绍,岳某立为农民,平日以种地和打零工为生,2025年5月20日因胸闷前往肃宁县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家属称,当时曾提出转院想法,院方表示有外院专家在场,建议行心脏造影检查,随后患者被推入介入科。家属方表示,期间院方拿出大量单据要求逐一签字,既未明确说明具体手术内容,也未告知相关风险后果,仅含糊告知是“通开血管”,让家属认为病情可控,且全程未提及溶栓治疗相关信息。相关反映问题,仍待地方部门对接核实。术后院方将患者转入高血压病房,告知家属患者恢复良好,称一个月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放置支架,这也让家属放松了警惕。

(心脏造影报告单,岳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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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造影报告单,岳女士提供)

5月23日早晨7时左右,岳某立出现心跳过快等危急情况,家属表示,院方并未立即将患者送进ICU抢救,病历记载8时23分彩超室医生回报危急值,但实际家属彼时仍在心内科,与病历记录严重不符,直至近9时患者才被推入ICU,而心内科与ICU并不在同一栋建筑,距离较远。最终岳某立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表示患者实际在医院内死亡,但其病历却被标注为家属签字出院,后续家属调取病历时,发现整本病历存在多处修改痕迹,这让家属对院方的诊疗行为产生强烈质疑。

(病程记录,岳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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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记录,岳女士提供)
(抢救记录,岳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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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记录,岳女士提供)

从肃宁县医院的诊疗资料来看,岳某立于5月20日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等病症,当日接受了冠脉造影+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脉内溶栓治疗;5月20日至23日期间,院方多次为患者进行心脏床旁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心脏出现节段性室壁运动异常、左心功能减低、心包积液等问题,且射血分数从5月21日的58%降至5月23日的30%,左心尖室壁瘤形成;5月23日患者出现心源性休克,院方虽进行了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电复律等一系列抢救措施,但最终抢救无效,家属签字后患者出院。

为核实病历真实性,2025年9月11日,肃宁县法院委托天津市一物证司法鉴定单位,对岳某立诊疗电子病历的记录痕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开展鉴定工作,于9月12日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岳某立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资料、出院总结等多项电子病历内容存在修改、删除、时间调整等操作痕迹,涉及诊疗时间、检查数值、既往病史、用药及治疗措施等关键信息,司法鉴定确认了院方修改病历的事实。

(司法意见鉴定书,岳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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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鉴定书,岳女士提供)
(司法意见鉴定书,岳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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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鉴定书,岳女士提供)

修改病历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医疗诊疗的客观真实性,让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失去了可靠依据,直接导致患者家属的追责之路遭遇重重阻碍,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更辜负了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机构的信任。

据悉,在司法鉴定确认病历修改后,法院曾先后向多家鉴定中心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但均被上述机构不予受理,截至目前,该事件的医疗损害鉴定全线受阻,相关诉讼工作无法正常推进,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维护。

(委托鉴定不受理通知书,岳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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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不受理通知书,岳女士提供)
(委托鉴定不受理通知书,岳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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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不受理通知书,岳女士提供)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依据,客观、真实、完整的病历记录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此次肃宁县医院被司法鉴定确认修改患者病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医疗行业的职业规范,也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带来了阻碍。目前已经诉讼肃宁当地法院,希望家属能得到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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