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由杭州市桐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首例利用改装无人机非法狩猎案件,在桐庐县瑶琳国家森林公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快速发展,民用无人机在生产生活中广泛应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将无人机改装成非法狩猎的“空中刺客”,通过在网络平台购买配件、私自加装猎捕装置,在山林区域大肆猎捕野生动物,成为危害生态、威胁公共安全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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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 桐庐县检察院供图

2025年6月,李某某在网络平台先后购买了无人机套件、坠箭、抛射网等作案工具。经过简单改装,一架普通民用无人机,便变成了具备高空搜寻、精准定位、远程抛射功能的“狩猎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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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 桐庐县检察院供图

2025年9月、10月间,李某某伙同朋友张某某、赵某某,多次至桐庐县分水镇、瑶琳镇等地山林,由李某某控制放飞无人机,利用无人机上的热成像仪搜寻野生动物,在无人机飞抵目标上方时通过投放箭矢或撒抛网具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张某某、赵某某二人则负责捡取猎获物。期间三人总计猎得华南兔二只、小麂二只,经鉴定,价值6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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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 桐庐县检察院供图

桐庐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1月30日,桐庐县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张某某、赵某某两人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

2026年4月10日,桐庐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相应刑罚。

4月11日,桐庐县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桐庐县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惩治无人机“坠箭”等新型非法狩猎犯罪,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又称UOM平台,网址http://uom.caac.gov.cn)完成实名登记。

二、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遵守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任何个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未经申请情况下运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

三、严禁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狩猎

严禁利用无人机热成像功能或在无人机上加装热成像仪、夜视仪等搜寻野生动物;严禁通过无人机搭载金属箭、弹射器等工具的禁用方法进行狩猎。

四、敦促主动投案

凡实施非法改装无人机、违规飞行、利用无人机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改装的无人机及非法改装配件上交当地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鼓励群众举报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人机违规飞行、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县法院0571-56986018

县检察院12309

县公安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