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 案例1 /

曹县某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霉变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0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长便民服务热线转办投诉反映通过美团外卖购买“曹县某餐饮有限公司”售卖的黄金饼,食用时发现饼内鸡肉口感发酸,要求调查处理。3月10日,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冰柜中存放的一桶甜面酱已出现霉变现象。当事人涉嫌使用霉变食材加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餐饮线下实体店使用腐败变质食材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消费者投诉线索,迅速开展现场核查并立案查处,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及日常检查制度,严禁使用霉变、过期等不合格原料。

/ 案例2 /

成武县某驴肉馆(网络餐饮店)涉嫌

销售掺假掺杂案

基本案情

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报告成武县某驴肉馆经营的“熟驴肉(肉制品)”,检验出马成分。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立案。该案于2026年4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此案聚焦网络餐饮肉制品掺假问题,以 “零容忍” 态度严打虚假标注、以次充好行为,彰显监管部门守护食品安全的决心。明确网络餐饮非监管盲区,既震慑违法经营者,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范本,有力推动行业规范,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

/ 案例3 /

定陶区某炸鸡店涉嫌使用

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4日,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定陶区某入网餐饮经营店炸鸡店进行线下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黑胡椒酱”加工制作“韩式炸鸡”,(该食品原料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0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 案例4 /

巨野县某水饺(网络餐饮店)未按规定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9日,巨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巨野县某水饺(网络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制作食品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当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制作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3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制作食品时依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巨野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在经营活动中制作食品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餐饮快速发展,众多网络餐饮经营主体更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规定,严把质量关,守好食品安全防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防问题原料流入餐饮环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案例5 /

郓城县某火锅店涉嫌使用

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0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郓城某火锅店进行线下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王守义十三香”加工制作食品,(该食品原料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