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鲍威尔案与证人到庭作证
关于调查取证与证人上庭作证问题
王涌教授主持的《低无罪率的制度性思考》学术研讨会正在新浪微博直播,大家讨论到证人上庭作证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我都觉得是个假问题,不是真问题。为什么?因为法院给出的理由五花八门,但没有一个理由能成立。因为证人就在国内、省内、市内。
我不由得想起经典法案约翰(一说比尔)•鲍威尔叛国罪案,是如何对待调查取证与证人上庭的。
因为这个案子案发于五十年代初,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米国整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辩护律师威林提出要去东大、朝鲜调查取证,虽然米当时与这些国家都无邦交关系,国务院还是破例给威林律师发了护照,特许他去调查取证。威林律师于1958年1月来华,调取了东大50证人证言。
这就行了吗?绝对不行!威林律师又说证人必须到庭作证才行,这就必须两国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才行。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米国国务院办不到。
因为证人不能到庭作证,1961年总检察长罗伯特•肯尼迪不得不宣布,目前无法传证人到庭,案件停止调查,撤回起诉。
而且,这个案件案发前,给鲍威尔的待遇不是认罪认罚,而是只要配合就一定是立大功受重赏。
由此来看,证人不到庭作证是个假问题,就是干不干的问题。
N多案件既不让证人到庭作证,也不撤回起诉,而是照样定罪判刑,悲夫。
杜兆勇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司法社会工作委员会会员
202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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