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0日,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研学西路与裕民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车祸,28岁男子熊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70多岁的林某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林某摩托车上搭乘的陈某受伤。

经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有熊某驾驶轿车于限速40km/h的道路十字路口处,未履行谨慎观察义务,以75km/h的速度超速“闯黄灯”;林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路口红灯持续时间内,未观察来车情况,径直“闯红灯”通过斑马线。

在双方均存在重大过错的前提下,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上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刑事裁定,熊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判决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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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驾车超速闯黄灯碰撞到摩托

致1死1伤,一审获刑11个月

2025年6月10日6时42分许,出生于1997年的海南省海口市男子熊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三亚市崖州区研学西路与裕民路交叉路口处时超速闯黄灯通行,碰撞到林某驾驶、搭载当事人陈某的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受伤(轻伤一级),车辆部分损坏。

事故发生后,熊某在现场报警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经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系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脏器破裂出血导致血气胸死亡。

法院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有熊某驾驶轿车于限速40km/h的道路十字路口处,未履行谨慎观察义务,以75km/h的速度超速“闯黄灯”;林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路口红灯持续时间内,未观察来车情况,径直“闯红灯”通过斑马线。

交通肇事后,熊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熊某赔偿林某家属人民币5万元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熊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遵循交通指示灯指示,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熊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该院判决: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男子上诉称死者无证驾驶且闯红灯

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详解

一审宣判后,熊某不服提起上诉。熊某上诉称:林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碰撞熊某驾驶车辆。林某案发时已经74周岁,属于超龄禁驾二轮摩托车的人员。林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且无证驾驶,其摩托车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以上情形,林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三亚中院二审认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并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争议的两大焦点“原审认定熊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据此认定熊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正确;原审刑罚裁量是否适当”,该院也给予了详细解释。

该院认为,在双方均存在重大过错的前提下,熊某的超速及“闯黄灯”行为,相较于林某的“闯红灯”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更大、过错程度更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特别是熊某严重超速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时双方均丧失了有效避让的空间与时间,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熊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审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正确。

因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均处于违反交通指示灯违规行驶过程中,本案中的“碰撞”一词应作文义解释,即“双方发生碰撞”,无需强调碰撞发生的引发碰撞方。在案证据中有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该视频清晰、完整地记载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行驶轨迹及碰撞过程等全部关键事实。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对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作出清晰判断。原判认定熊某驾驶轿车先行撞击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该认定有失偏颇,应予纠正。熊某及辩护人提出林某一方应当被认定为引发碰撞方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林某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年检车辆等行为,虽本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但在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层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联系,故不作为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直接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熊某不遵循交通指示灯指示,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定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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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熊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且林某违反交通法规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决定对熊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量刑并无不当。尽管原判对事故碰撞引发方的认定存在理解偏差,但不会影响对熊某犯罪危害性的基本认定,不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包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