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孙羽中 通讯员孙颖 覃莹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法律意识淡薄,刚步入社会的朱某实施入户盗窃。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2月5日,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释法说理与宽严相济相结合,让朱某在深刻的法律教育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2025年8月,朱某拉断防盗窗钢管后钻入一房间内实施盗窃,因房内无财物盗窃未果,又钻窗进入隔壁房间盗走700元现金,并将赃款兑换为微信零钱。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将赃款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对朱某表示谅解。
案件移送光明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朱某已被刑事拘留。在讯问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朱某虽然承认自己偷了钱,但对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识,甚至不清楚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在法律上的区别。
“你知道为什么同样是盗窃,入户盗窃的处罚会更重吗?”办案检察官并没有简单地完成讯问笔录,而是耐心地向朱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入户盗窃不仅侵犯财产权,还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即使盗窃未遂或金额较小,也会构成犯罪。听到这里,朱某愣住了。他原本以为偷的钱不多,也全额退还了,道个歉就能了事,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光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朱某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小,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低。2025年9月12日,该院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该院经审查,于2026年1月以涉嫌盗窃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