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重塑,更是将信用机制全面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制度安排。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连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键枢纽,通过行业自律、信息公示、分类监管与信用评价四大维度的制度耦合,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从传统的“行政依附”向现代“信用法人”转型,进而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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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自律与公示为内源驱动,夯实社会组织信用的微观治理根基

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其起点在于信用主体的自我规制与信息透明。《意见》将“行业和成员单位自律”置于发挥功能作用的首位,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自律约束机制,抵制“内卷式”竞争,并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对违规会员予以实质性惩戒。这一规定切中了当前部分商协会“重收费、轻服务”、内部治理“空心化”的积弊。

自律是信用的第一道防线,社会组织必须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通过民主决策与合规运作将诚信价值观内化为组织基因。与自律相辅相成的是“信用信息公示”。《意见》专条强调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并全面加强资产财务管理,严控违规设立企业。这种强制性或倡导性的信息公开,旨在打破社会组织与政府、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有当财务收支、重大事项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才能真正消除公信力危机,将外部的社会监督转化为内部规范运作的硬约束,从而筑牢信用体系的底盘。

是以分类监管为外在规制,实现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信用治理的跃升

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框架下,监管的精准度决定了信用体系的建设效能。我国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已跨越了依赖年检的萌芽期,进入深度融合期,《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正是这一演进趋势的顶层确认。

社会组织在功能定位、资产规模、行业影响力上存在高度异质性,传统的“一刀切”式监管极易造成监管资源的错配。《意见》极具针对性地提出,对具有强制性、垄断性或违规风险较高的组织加大抽查频次,对一般组织则优化常规监管。这种基于“信用画像”的差异化监管配置,实质上是将信用风险作为监管标尺。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完善等级评估等手段,监管部门能够精准识别不同组织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靶向治理。分类监管不仅是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的体现,更是通过规制重塑,倒逼行业协会商会在日常运营中恪守信用底线,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奖惩”的全生命周期闭环。

是以信用评价为势能转化,释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红利

信用建设的最终归宿在于赋能实体经济与产业发展。当前,信用服务行业面临市场应用不足、认可度低的瓶颈,而《意见》赋予“行业信用评价”以合法性与权威性,正是破解这一困局的钥匙。《意见》明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行业诚信建设水平。

一方面,促使商协会完善信用指标监测体系与风险预警机制,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将无形的信用转化为有形的资源配置工具。高质量的信用评价能够通过信用扩张缓解信贷约束一样,有效降低整个行业的交易成本,引导资本、技术、数据等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信用优良的会员企业顺畅流动。

同时,《意见》强调重点培育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商协会,这意味着行业信用评价将深度契合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需求,通过信用甄别淘汰落后产能,助力先进产业集群发展。当信用评价真正融入产业链与供应链,社会组织便完成了从“旁观者”向新质生产力“新力量”的华丽蜕变。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信用学会特聘专家、江苏省信用信息工程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综合所负责人、广西师范大学中国—印尼营商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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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