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欢妈妈,不想离开妈妈……”7岁的妍妍(化名)坐在温馨的亲情观护室里,拉着法官的手,向在场的法官与社会观护员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近日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规定
在一起抚养纠纷案件中
首次认真听取了
未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落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2025年11月,妍妍的父母宁某与丁某因感情破裂,经颍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按照一审判决,妍妍与15岁的姐姐、12岁的哥哥三兄妹均由母亲丁某直接抚养,父亲宁某按时支付抚养费。宁某不服一审判决,希望争取三个孩子的抚养权,随即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本案中,7岁的妍妍尚未年满八周岁,她的抚养权归属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202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首次系统性规范此类案件审判工作,并明确要求在抚养权纠纷中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不满8周岁,若有表达意愿能力,也应听取其意见,并结合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判断真实意愿。
4月1日,一场充满温情的沟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亲情观护室展开。为了拉近与妍妍的距离,法官特意送给她一只可爱的小熊猫玩偶。心理咨询师则凭借丰富的儿童心理教育经验,用沙盘游戏、角色扮演等方式,引导她慢慢放下戒备。
左一为社会观护员、心理咨询师李翠芝,右边为民一庭韩莉、罗亚敏法官在引导孩子。
“宝贝,平时谁陪你写作业呀?”“上学是谁送你去的?”“和谁在一起你最开心呢?”这些简单的、温柔的话语,让妍妍在轻松的氛围中,自然流露出对母亲的依赖,坦诚表达了自己想和妈妈一起生活的愿望。
社会观护员则全程细致记录孩子的行为反应与情绪变化,最终形成客观、详实的调查报告。在出具专业的观护报告与心理评估意见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三名婚生子女均由母亲丁某抚养,驳回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代巍介绍>>
这种以心理疏导为核心的询问模式,不仅有效避免了诉讼程序对低龄儿童造成的二次心理伤害,更切实保障了低龄儿童的话语权,让司法判决真正贴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求。
下一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持续完善社会观护、心理疏导等配套机制,深化与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联动,以更有温度、更有力度的司法保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防线。
记 者 | 楚楠楠
通讯员 | 纪程
编 辑 | 王东强
审 核 | 张凯培 任秉文
来 源 | 阜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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