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僵尸车”及非法占用公共区域和停车泊位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停车秩序,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盘活公共停车资源,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出行安全与通行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平遥县公安局、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决定即日起在辖区范围内联合开展"僵尸车"及非法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辖区内所有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停车场、道路两侧公共停车泊位、居民小区周边公共区域、广场、公园、商圈、学校、医院、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及消防通道、盲道、公交站点等重点区域和占道经营。

二、整治对象

(一)“僵尸车”认定范围

1、长期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连续停放超过30日,或车身积尘厚重、外观残破、轮胎干瘪、部件缺失、无法正常启动行驶,无人维护、无人使用的机动车(含汽车、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四轮车等);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的车辆;

3、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以及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车辆;

4、占用绿化带、消防通道、盲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废弃车辆。

(二)非法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认定范围

1、擅自设置地锁、石墩、反光锥桶、铁链、杂物、非机动车等障碍物,私自圈占、霸占公共停车泊位,阻碍他人正常停放的行为;

2、商家、单位或个人违规占用门前公共停车泊位,禁止社会车辆停放,或擅自在泊位内开展经营活动、堆放货品杂物等违规占道经营行为;

3、其他非法占用、违规使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

三、自行清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请相关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及非法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行为人,自行完成车辆移走、障碍物拆除、泊位清理等整改工作,恢复公共停车泊位正常使用功能。

四、违法处置措施

(一)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置。期限届满后仍未整改的“僵尸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由平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平遥县永盛欣涉案车辆停车场<平遥县呼北线与西外环交叉口北80米,凯胜汽车养护中心对面>),并依规告知车辆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对占用车位的违规物品,由平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予以清理、清运。

(二)逾期不处理的,报废处置。对强制拖移的车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行驶证、车辆合法证明到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平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旅游秩序中队<平遥县司法局7楼>)。逾期不接受处理且无人认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通告期满仍未认领的,依法强制报废、拍卖或按规定处置。

五、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僵尸车”违规停放、非法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举报电话(0354-5624406、0354-5625504)进行举报,平遥县公安局、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联合核查、依法处置,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公共停车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文明有序的停车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摒弃违法停车、占用公共资源等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平遥县公安局

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