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丹阳日报)
当老人在养老院意外摔倒、不幸离世
责任该如何认定
近日
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
备受关注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日7点左右
养老院工作人员
将70岁的老人苏某某搀扶至院内
转身返回房屋取轮椅
就在这短短几秒内
苏某某因身体失衡摔倒
丹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杭宇飞:“工作人员发现后对其进行了消毒、止血、包扎等简单处理,因觉得伤势不重,并未送医。当日7时44分,养老院负责人黄某联系了老人的女儿唐某。”
当天中午,工作人员在照料老人用餐时,老人突然出现呕吐、晕厥症状,在征得老人女儿唐某同意后,院方拨打120急救电话。
丹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杭宇飞:“救护车到场后已确认苏某某死亡。经司法鉴定,苏某某是在摔倒致颅内损伤的基础上,发生食物样异物阻塞支气管窒息死亡。”
事发后
老人女儿唐某
将养老院及负责人黄某起诉至法院
索赔9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每月支付1600元护理费,对应的护理等级较低,并非24小时专人贴身看护。老人患有老年痴呆,虽具备一定自主行动能力,但自身疾病与身体机能退化导致平衡能力大幅下降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不过院方在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失。
丹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杭宇飞:“被告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应该对摔伤后是否需要送医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苏某某伤后,被告仅是与原告联系,并未及时将其送医,给苏某某喂饭发生噎食时,也未采取适宜的救治措施。结合鉴定人员也在开庭时陈述,单从肉眼无法判断苏某某的受伤情况,故被告对苏某某的救治方面存在疏忽,但被告的过失系苏某某死亡的诱因之一,属次要因素。”
法院同时查明,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约定老人突发重症或意外时,院方应及时通知家属,后续处置由家属决定。原告作为老人的法定赡养人,对家人健康状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接到院方电话后,并未详细询问伤情,也未及时安排送医,自身同样存在过错。
丹阳法院民事审判
第一庭审判员杭宇飞:
“综合考虑苏某某受伤时的身体状况、
原告唐某和被告某养老院的过错程度,
本院酌情确认
由被告某养老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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