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的父亲,出国联系不上的母亲,无力照顾的祖辈……11岁的未成年人落入无人照看的困境。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小敏(化名)年仅11岁,父亲于2024年因病去世,母亲于2022年出境后再无入境记录,且经多方联系未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或无力照料。自父亲去世后,小敏暂时由其姑奶奶夫妇照料。半年后,两位老人也因年事渐高,计划搬至外省与女儿同住,届时小敏将无人照顾。为防止小敏陷于无人监护的处境,在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他所在的村委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村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村委会提交了对于小敏的《监护方案》,包括生活照料、成长陪伴及心理疏导、学习督促、财务保障机制四方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敏母亲作为小敏唯一法定监护人,自2022年出境后未再入境,期间未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也未给予小敏关心与关爱,已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敏处于危困状态,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结合小敏的实际情况、自身意愿,及村委会提出的具体监护方案,认为由村委会担任监护人,能为小敏提供稳定生活环境和必要支持,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敏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村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以及受法院委托的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村委会共同签订家庭教育指导协议,由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向村委会提供各类家庭教育指导,以专业支持与跟踪回访,帮助村委会全面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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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副庭长、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法官徐慧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监护人严重失职,家庭不再具有“避风港”属性时,撤销失职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有助于重塑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申请作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审查该组织是否具备长期、稳定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有无切实可行的监护方案、能否提供稳定良好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指定,有利于破解“无人监护”的困境,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妥善安置。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核心职能是管理村集体事务,而家庭教育是私人性、情感性、持续性的生活过程。为弥合组织监护与家庭监护之间的差异,实现家庭教育的高质量履行,人民法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第三方专业的教育支持与跟踪回访,帮助指定监护人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与发展权的平稳过渡与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