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本应是孩子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乐园,但学生之间打闹、追逐引发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责任认定问题也随之成为家长和学校关注的焦点。
网友咨询:
孩子在学校打架受伤,校方有责任吗?
管中健律师解答:
孩子在学校打架受伤,校方是否有责任,关键在于校方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
法律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能力,设定了不同的责任认定标准。对于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必须自己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受害方来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法院通常会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和事后应对三个方面来评判。事前预防包括学校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是否定期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事中处置指伤害发生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及时制止、有效干预。事后应对则包括学校是否及时救助受伤学生、是否通知监护人并妥善处理事故等。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管中健律师
江苏传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权益主张、经济贸易领域有长期研讨经验,刑事辩护中多起公诉机关撤诉案件,有罪改无罪案件。力求维护司法正义,崇尚法律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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