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女士诉称,其与男方孙某均系再婚。2023年春季,二人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6月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24年1月15日生一女儿。
但,由于被告孙某经常酗酒。酒后就无端对王女士和其与前夫所生女儿进行打骂。更不能容忍的是,王女士在怀孕期间,被告孙某也对其进行殴打,致其流产。
2026年1月15日,被告孙某又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王只好报警,有派出所出具的《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作证。故而,王请求离婚。
【审理】
2026年4月10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原告王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另,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加害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关于案涉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调解】
法庭上,法官对被告孙某的家暴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随后,经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用。
后记
那么,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留存相关证据?就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首先,要求针对家庭暴力,人民法院绝不能“和稀泥”,当判则判。其次,明确“家庭暴力就是违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虽然有“家庭”二字,但绝不是“家务事”。
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认识到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无需忍受。要积极向有关机关、单位求助,做好证据留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故此,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有关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以及记录家庭暴力的视频音频、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相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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