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宁夏银川西夏区,12岁的小泽骑着自家的电动三轮车出门玩耍。
几名学生拦住他,要借那辆三轮车。小泽拒绝了。
然后,他被打了。不是推搡,不是几拳,是被拖进无监控死角,持续殴打,恐吓,辱骂,死亡威胁,全程拍视频,其中一人要求他看镜头,然后向他头部吐痰。之后,施暴者得知他家中无人,逼他开门,进屋翻找财物。
这一切,持续了一个下午。施暴者,共计9人。
当天,小泽回到家,脸肿了,手破了。父母以为是普通打闹,提醒他以后不要惹是生非。
四天后,视频流入当地微信群,群友怒斥,李女士才看到,才知道儿子经历了什么,当即报案。
警方调查结果:9名施暴者中,8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1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因陈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不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我想先说一个数字:8。
8个人,打了一个12岁的孩子。拳打脚踢,持续殴打,拖进无监控死角,转移到公园,吐痰,拍视频,死亡威胁,最后逼着他开门,进他家翻财物。
然后,这8个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严加管教"。我每次看到这四个字,都会在心里默念一遍,试图感受它的重量。严加管教,是今晚回家少玩一小时手机吗?是被父母骂一顿吗?还是什么都没有,因为那个监护人,可能正是把孩子教成这样的人?
那个12岁的孩子,头部胸部多处损伤,左手软组织损伤,腿部淤青,不敢上学,不愿返校,心理辅导做了,情况反而更糟。
一边是伤,一边是"严加管教"。
3月21日案发,3月25日视频流出,3月26日母亲才看到,才报案,才知道儿子经历了什么。
在这中间,有四天。
四天里,小泽回到家,脸肿了,手破了。父母以为是正常打闹,"提醒儿子今后不要惹是生非"。
我不怪这对父母。我理解那种判断——孩子之间总有磕磕碰碰,大人出面反而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无数中国家长在无数相似处境下做出的相同选择,不是冷漠,是一种在这片土地上活久了自然习得的生存直觉。
不要惹事。忍一忍。算了。
但这一次,算不了。
那四天里,小泽一个人知道发生了什么。他有没有想告诉父母?有没有开过口,又咽回去?他知不知道那些人进了他家、翻了他家的事,会不会让他觉得,连家里也不安全了?
一个12岁的孩子,独自扛着这些,四天。
9个人,来自不同的小学和中学。
我在这句话上停了一下。不同的学校,互相不认识,因为一辆电动三轮车临时聚在一起,然后默契地——打。
有人主打,有人围观,有人起哄,有人拍视频,有人提议换个地方继续。分工明确,配合流畅,像一个运转成熟的小型组织。
这不是冲动,不是失控,不是"孩子之间的摩擦"。这是一群人,在一个下午,系统地、持续地、有组织地,对另一个人实施暴力。
他们拍了视频。拍视频这个动作,说明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觉得这是值得记录和炫耀的事。
那么问题来了:是谁,在什么样的环境里,把这件事教给了他们?
警方通报用的词是"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我查了一下,这个词的法律定义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持续殴打、死亡威胁、入室翻财物、全程拍视频——这些发生在一起,被定性为"寻衅滋事",我能理解法律条文的边界,但我无法不感到,这个词,和那段视频里小泽的哭声,之间有一道很深的沟。
那道沟的名字,叫做:法律看见了行为,但没有看见那个孩子。
小泽的班主任说:小泽被殴打一事尚未处理完毕。
记者打电话给西夏分局、西夏区教育局、兴泾镇希望小学,没有人接。
学校做了心理辅导,做了家访。李女士说,心理辅导后小泽情况更糟,家访只是试探家长的态度,没有提出任何具体方案。
心理辅导,在这里,像是一个程序,一个可以打钩的选项:"已完成心理辅导。"然后案卷上多了一行字,学校的责任减轻了几分。
流程走完了,问题还在,但责任已经稀释进每一个环节里,找不到了。
9名施暴者,事发至今,没有一个人,也没有任何一个家长,出面道歉。
没有道歉。
法律可以说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但道德没有年龄豁免条款。那些孩子的父母,知道自己的孩子干了什么,知道有个12岁的孩子在家里养伤,不敢上学。他们选择了沉默。
小泽现在在家休养,不敢也不愿返校。
12岁。他本来应该在学校里,上课,下课,骑着那辆电动三轮车在小区门口兜圈子,和同学闹别扭,然后和好。
现在他缩在家里,那段视频在某个服务器上存着,拍视频的人知道,起哄的人知道,看到视频转发的微信群友知道,李女士知道,我们知道。
唯独,没有人为他做了什么。
说到这里,我想停下来,聊一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部法律的全称,叫"未成年人保护法"。它保护的是未成年人,是所有未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它似乎更多地成为了施暴者的保护伞,而受害者,同样也是未成年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这不是法律条文的问题,而是法律在现实执行中面临的困境。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原本的初衷,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宽容,让他们在犯错后有机会改正,重新融入社会。这个初衷是善意的,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当这一善意落到现实中,却出现了令人尴尬的局面。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正式施行,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明确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依法拘留,低龄施害者亦需接受训诫、专门教育等强制矫治措施。新规还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新规的出台,说明法律制定者已经意识到了旧制度的不足,正在努力弥补。但现实是,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仍然看到了制度的裂缝。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立法上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形成了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六大保护"体系。但现实中,校园欺凌等情形下的被害人救助效果仍然欠佳,虽然最终走向刑事审判的极端案件显著减少,可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数量仍在不断增加。这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
换句话说,法律保护了所有未成年人,但保护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施暴者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而免于处罚,受害者却因为同样的法律条文——或者说,因为法律没有为受害者提供足够有力的救济——而承受了不应有的伤害。
这不是某一个人的错,也不是某一个环节的错。这是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在现实执行中面临的深层矛盾。法律的善意,在执行中出现了偏移。
我注意到,9名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以入室抢劫为由再次报案的调查也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应当尊重法律的程序正义,也应当给警方足够的调查时间。但在等待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
当一个12岁的孩子被9个人打了,他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
我们常说,校园欺凌是社会问题,需要系统性解决,需要立法完善,需要多方协作。这些都对,也都需要时间。
但今天,我只想说一件事:
有一个12岁的孩子,被9个人打了,入室翻财物了,威胁了,羞辱了,拍了视频,然后,几乎所有应该有所动作的人,都没有动。
警方依法不予处罚。学校说正在处理。教育局没有接电话。施暴者家长没有道歉。心理辅导走了流程。班主任说尚未处理完毕。
尚未处理完毕。
小泽的伤,倒是处理完了。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极目新闻、济南日报、青岛新闻网《宁夏银川一小学生拒绝“借”车遭殴打还被搜家,8人未满14岁不处罚、1人被处行拘免执行,母亲称看儿子遭施暴视频气得吃救心丸》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