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
作者 | 张叶东,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深圳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院研究员
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内容提要: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与实现“双碳”目标的时代背景下,碳普惠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本土资源禀赋、法律规范体系与绿色低碳转型的多重交织特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碳普惠提供了制度嵌入的规范基础。路径依赖所形成的高碳发展惯性,促使制度设计需在排放控制、权责划分与市场监管中重构法律规则。为实现“双碳”目标,必须立足本土法律文化资源,使碳普惠制度在价值层面获得文化支撑,在制度层面形成国家、企业与公众协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并在器物层面依托数字化核算与绿色低碳技术形成可操作的落地方案,逐步构建中国式碳普惠制度,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式现代化与绿色低碳转型的深度融合,为我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双碳”目标;绿色低碳转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碳普惠制度
一、问题之提出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容,有必要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历史视角展开分析。在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碳普惠制度既是对节约理念等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也是推动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制度。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双碳”目标。中国历来是讲究生态保护的国度,如何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指引下的碳普惠制度则是重要的破题之道。《生态环境法典》第995条通过支持二手商品流通等制度设计,体现了碳普惠理念在顶层制度中的嵌入,亦展现了节约精神在当代法治体系中的传承与发展。可见,碳普惠制度不仅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支撑,也成为激励全社会参与绿色低碳实践、强化国家绿色低碳转型治理能力的关键路径。全国各地在“双碳”战略指引下持续探索碳普惠机制,实践意义不断凸显,但目前绿色低碳发展编对其关注不足,亟需将碳普惠纳入法制体系,以回应资源环境压力。尽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国家政策已提出探索碳普惠机制,但多元参与和制度体系仍待完善。
基于此,在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探讨碳普惠制度如何完善以契合中国式现代化,成为本文的核心议题。从既有文献来看,国内关于碳普惠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公众参与机制、制度理论与实践框架、区域协调以及减碳权益属性等方面,总体上偏重政策与对策分析,经济与管理学研究占主导,而专门的法理研究仍明显不足,其理论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相比之下,国外研究更多聚焦制度运行机制,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美国加州碳市场”),通过配额、税收及价格稳定措施推动市场化减排。可见,国内外大多数文献偏对策研究和政策研究,经济学与管理学文献较多,开展专门法理分析的法学论文偏少,碳普惠的理论基础亟待夯实。由此,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从法理建构的高度系统论证碳普惠制度的本土化生成逻辑与制度进路,强调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绿色低碳治理相结合,系统揭示碳普惠制度的运行逻辑、现实困境与发展路径。本文以碳普惠制度的区域实践为切入点,分析其制度运行的法理基础,并结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需求,提出构建中国式碳普惠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碳普惠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在碳普惠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中,笔者主要聚焦于区域差异与影响因素两大方面,并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法理框架进行分析。《生态环境法典》第99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这构成了碳普惠的顶层法律规范,旨在通过量化循环利用等公众减排行为实现价值转化,体现节约精神的法治传承。然而,我国碳普惠实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与资源禀赋差异而效果迥异。广东等发达地区凭借技术优势更易融入该条文的市场机制,实现高效减排;而甘肃等欠发达地区则面临资源依赖挑战,难以有效执行,导致制度公平性缺失。这种区域差异要求政策制定者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开展规则整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际气候公约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确保碳市场机制的法律保障与公众参与,从而提升制度的可执行性与公平性。
(一)碳普惠制度运行的区域差异分析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在这场系统性变革中,政府、企业、社会公众都要积极参与。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决定了碳普惠制度在不同地区实施的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发达地区通常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完备的产业结构和较高的公众参与度,而欠发达地区则面临着较大的资源限制和技术瓶颈。1935年,胡焕庸先生提出的“瑷珲—腾冲线”揭示我国环境容量低于全球平均值。由此可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环境容量显著小于世界平均值,相应的气候容量也显著小于世界均值。这一国情要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强化区域补贴与监督机制等差异化规范,确保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形成因地制宜的碳普惠制度方案。
1.发达地区碳普惠制度的运行模式与实践成效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在碳普惠制度的实施中发挥了示范作用。通过法治化的政策支持与平台建设,广东不仅推动了碳排放监测、碳交易与减排量验证等领域的改革,还加强了对企业碳排放的实时监控与分析,确保了碳普惠制度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广州市与深圳市通过设立碳普惠平台、推动企业与公众参与,促进了绿色低碳技术的普及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在碳普惠项目中,深圳市的碳交易平台涵盖了大中小企业和个体,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平等参与的机会,强化了碳市场的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在此基础上,广东省成功实施的碳普惠试点不仅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绿色低碳建筑和绿色低碳交通等技术的推广,还为全国碳普惠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法治经验,展示了发达地区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有效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广东省的碳普惠实施不仅注重技术创新与市场机制的结合,还在法律层面保障了参与者的权益与制度公正。根据统计数据,从2019年至2022年,广东省参与碳普惠项目的企业和个人累计获得了近1000万元人民币的碳交易收益。这些收益不仅为参与者带来了经济激励,也推动了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同时,广东省通过出台促进碳交易收益的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和相关法规,有效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碳减排的积极性。具体而言,政策层面通过完善的法律框架,保证包括中小企业和居民在内的参与者在碳交易中的公平性,并促进了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广东的成功经验表明,经济发达地区在法律保障与政策激励的双重支持下,可以更高效地实施碳普惠制度,这一模式不仅对其他发达地区具有借鉴意义,也为欠发达地区提供了绿色低碳转型的实践参考。
2.欠发达地区碳普惠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结构性约束
首先,欠发达地区碳普惠制度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在于制度激励设计尚未充分回应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与治理能力不足的现实约束。尽管《生态环境法典》第995条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协同推进碳普惠制度的管理职责,但在激励方式与实施强度上仍采取相对统一的制度安排,未能充分体现对欠发达地区财政承受能力与行政执行能力差异的制度回应。受限于财政资源与政策工具不足,一些西部地区在制度落地过程中普遍面临执行动力不足与配套机制缺位的问题。例如,宁夏虽已开展碳普惠试点,但由于缺乏稳定激励机制和具体实施细则,政策效果仍较为有限。因此,如仅停留于原则性授权而缺乏财政支持、责任分担与差异化激励机制的进一步细化,碳普惠制度难以在欠发达地区稳定运行。
其次,中西部资源型地区产业结构的高碳锁定效应亦对制度实施形成显著约束。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948条,地方政府应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并促进绿色产品标准与认证制度实施,但在甘肃、宁夏等长期依赖资源开采和重工业的地区,高能耗产业占比较高,绿色转型所需资金与技术投入巨大,地方政府在财政和技术层面均面临较大压力,致使碳普惠制度推进相对缓慢。此类问题亦反映出生态环境法典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绿色转型责任机制方面仍有进一步细化空间。
最后,绿色低碳产业吸引力不足亦构成制度运行的重要制约。资源型产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使欠发达地区在绿色技术和产业投资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对此,法典在制度设计上仍有必要通过财政支持、税收激励与产业政策引导等方式强化政策保障,以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绿色低碳转型的动力。
3.区域差异视角下的经验总结与制度启示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20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注意区域性公平,政策制定者应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差异化政策,确保碳普惠制度公平实施,并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碳普惠制度已在部分经济发达省市开展,并逐步向中西部地区扩展(如表1所示)。各地试点表明,碳普惠制度的成效不仅依赖于技术平台建设,还受到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参与度的影响。北京、上海等地通过智慧政务平台建立绿色低碳账户,推动碳减排行为量化与积分化,为碳普惠制度运行奠定基础。中西部城市如成都、西安等则根据地方特色进行平台建设,海南也尝试将碳普惠与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法规协同推进。不同地区的实施差异反映了各地面临的不同挑战。整体来看,我国在推动碳普惠制度过程中,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应深入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碳普惠政策的执行,特别是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差异,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法律框架。同时,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存在较大差异,应明确规定各行业的减排义务及其执行路径,推动企业转向绿色低碳、生态环保、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表1 碳普惠项目/平台实践情况表
(二)碳普惠制度运行的关键影响因素
在“双碳”目标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同步推进的背景下,碳普惠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关键取决于技术与制度性影响因素是否具备法治化落地条件。碳普惠机制不仅是技术或政策问题,更是如何将《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碳排放控制、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等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的法律安排。从制度运行角度看,碳普惠依赖于可靠的碳排放计量与核证体系,确保减排行为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同时,必须通过明确个人碳账户、减排量权属和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将技术成果和参与行为嵌入现有碳市场与监管结构。然而,现有实践多停留在平台建设和概念宣传阶段,未能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形成制度合力,导致碳普惠制度与生态环境法典拟构建的治理体系之间存在衔接不足。因此,有必要从制度运行视角分析技术进步、公众参与机制及其规范整合路径,厘清其在碳普惠中的功能定位及法治化实现路径。
1.绿色低碳技术进步对制度运行的支撑
在碳普惠制度运行中,绿色低碳技术不仅是技术工具,更构成制度可执行性的关键法律条件。《生态环境法典》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强调排放监测、信息披露、数据真实性与可追溯性等义务,其可落实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碳排放监测、数据核验和平台化管理等技术体系的成熟。因此,技术进步实际承担着将抽象法律规范转化为可操作规则的功能,使个人碳账户、减排量核证、激励机制等制度安排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验证性和可执行性。以清洁能源应用为例,深圳等地通过光伏、风能等绿色低碳能源替代措施减少碳排放,其意义不仅在于技术减排本身,更在于为碳普惠制度提供真实、可核查的减排数据基础,进而支撑减排量权属确认与交易合法性的成立。同样,碳捕集与封存技术(CCUS)的推进,使企业能够在履行排放控制义务的同时获得合规路径,并为政府在碳配额分配、信用核证及监管执法中提供确定性更高的技术凭证。由此,绿色低碳技术的不断迭代,不仅推动了低碳产业发展,更为绿色低碳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运行的技术支点,使碳普惠制度在法理上具备可持续性与可执行性。
同时,碳普惠平台通过制度化的核证与交易机制,使企业的碳减排行为能够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可核证减排量,绿色低碳技术因而逐步嵌入权利义务配置、激励机制设计与行政监管流程之中,其法律属性日益凸显。技术手段使企业与公众的减排行为得以量化,从而具备被法律认可、登记和交易的基础,使“减排量”从单纯的技术成果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权益。深圳碳交易平台即是典型例证:企业通过绿色低碳技术获得的可核证减排量可进入市场流通,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中“激励与约束并重”治理理念,并将环境利益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纳入市场机制。技术应用也对监管提出新的要求。例如,在碳捕集技术应用中,政府需建立相应的许可、核查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息真实、风险可控、行为可问责,这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范的条款形成直接呼应。正因如此,绿色低碳技术不仅提升了碳普惠制度的运行效率,更推动了法律规范与技术路径的深度耦合,使绿色低碳转型在制度设计中具备更强的规范性与可治理性。
2.公众参与机制和减排行为的激励结构
碳普惠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法治化机制激发公众参与,实现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生态环境法典》强调公众参与义务与激励并重,要求建立信息披露、行为量化及权益保障制度。当前,多地碳普惠平台通过移动应用实时监测个人碳足迹,并以积分奖励形式激励绿色低碳出行、垃圾分类处置等行为,这正是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公共参与规范转化为可操作规则的尝试。然而,公众实际参与度仍受经济成本、认知偏差与环保意识不足制约,个人减排行为往往难以转化为稳定的法律义务履行。上述制约反映了激励机制设计与权利配置的不足。《生态环境法典》第992条至第1001条虽确立了鼓励绿色低碳消费的原则,但对个人减排权益的明确界定、收益分享及救济途径尚需细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及碳交易收益分配等法律手段,可有效降低行为门槛,将减排从道德呼吁转化为具有经济激励的准财产性权益。同时,地方政府应完善积分兑换、信用记录等制度安排,使公众在参与中获得可预期利益,从而形成激励相容的治理格局。唯有如此,碳普惠才能真正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所欲实现的公共参与理念,推动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法治化与长效化。
3.制度影响因素的综合评估与规范启示
碳普惠制度若缺乏制度层面的规范整合,仍难以转化为稳定、可持续的治理机制。一方面,绿色低碳技术提升了减排行为的可计量性与可核证性,为碳普惠运行提供了数据基础;另一方面,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激励结构引导个体参与绿色低碳实践,拓展了减排主体范围。然而,在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核证规则与收益分配机制的情形下,技术能力与参与意愿难以形成制度合力,碳普惠实践易停留于平台建设或政策试点层面。《生态环境法典》强调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与公众参与激励,其规范意旨正在于通过法律规则将技术条件与参与行为转化为可预期、可执行的制度安排。比较法经验亦表明,减排政策的制度价值不仅体现在直接减排效果上,还体现在由此带来的环境与社会公益,如空气质量改善对公共健康的正向影响,其综合收益往往超过单一政策成本。相较之下,中国本土碳普惠制度作为全民减排机制,当前仍面临普及率不足、数据获取困难与制度可持续性偏弱等问题,其根源在于个人碳账户的权属界定、减排量核证以及收益分配规则尚未形成清晰稳定的法律结构。唯有在法治层面明确激励兑现、权益保护与责任追究机制,技术进步与公众参与才能相互支撑、协同发力,推动形成“人人皆可为、人人皆愿为”的绿色低碳治理格局。
三、碳普惠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
碳普惠制度的运行并非单一政策或技术选择的结果,而是植根于我国制度演化逻辑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程之中的系统性安排。从理论层面看,其一,长期高碳发展模式在能源结构、行政机制与法律体系中形成路径依赖,对绿色低碳转型构成结构性约束,有必要在《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原则指引下加以突破;其二,碳普惠作为引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制度工具,需要通过法理重构,将公众自愿减排行为纳入权利义务与激励约束框架,推动绿色低碳治理由政策倡导走向法治化运行。基于此,有必要从路径依赖逻辑与法理重构路径两个层面,系统阐明碳普惠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
(一)碳普惠制度运行的路径依赖逻辑
我国碳普惠制度的构建深受路径依赖的影响,特别是在高碳发展模式、能源消费结构、现有法律和行政机制上。中国的历史发展路径对当前的生态环境挑战及法律政策框架有着深远的塑造作用,因此,突破历史路径的束缚,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成为制度构建的核心。设计碳普惠制度时,必须在继承经济与法治进步的历史轨迹中前行,避免急功近利的改革方式,注重绿色低碳转型的可持续性。
1.高碳发展路径依赖的制度约束效应
碳普惠制度的运行深受路径依赖制约,这一制度变迁理论揭示了历史发展模式对当下治理框架的锁定效应。所谓路径依赖,是指人类社会在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一旦进入某种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中国过去四十余年高碳发展路径过于依赖资源消耗、投资拉动与高耗能产业,虽在现代化初级阶段具有一定合理性,却已形成结构性惯性,导致单位GDP能耗与排放强度高于历史可比水平。这种路径依赖不仅体现为经济结构问题,更构成环境法实施的制度障碍。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框架下,突破路径依赖要求从法律层面重构发展模式。绿色低碳发展编强调生态优先与绿色转型原则,旨在通过排放控制、产业引导与责任分配机制,打破高碳锁定的合法性基础。中国式现代化并非高碳发展的必然延续,而是以法治方式实现低碳跃迁的应然路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正提供这一制度契机,即通过明确政府规划义务、企业转型责任与公众参与规范,逐步转变粗放发展的路径惯性,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化实现。
2.绿色低碳转型与碳普惠制度的内在关联
碳普惠制度的建构,不仅有助于政府、企业与公众形成绿色低碳共识,更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生态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明确将“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作为国家鼓励方向,并通过排放控制、激励机制与公共参与规范,为碳普惠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相较于欧盟与美国加州以市场化配额和碳定价为核心的交易体系,我国碳普惠更注重公众自愿减排的权益确认与激励转化,其法理基础在于将减排行为从道德义务升华为可量化的法律权益。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框架下,碳普惠制度为突破传统高碳路径、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关键制度工具。它通过法律认可的核证与交易机制,将个人与企业的绿色低碳行为嵌入全国碳市场与行政监管体系,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激励的统一。这不仅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绿色转型的法治回应,也为国际气候治理贡献了以公众参与为核心的中国方案,避免在全球绿色低碳竞争中陷入被动。
(二)碳普惠制度运行的法理重构路径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碳普惠制度的运行需通过法理重构实现规范优化与实践落地。首先,这一重构体现为法律理念的更新,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其次,以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环境法、能源法、经济法等体系进行创新整合,为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法治支撑;最后,注重实践革新,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则,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1.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优先理念的范式转向
法理重构的核心在于更新环境法的调整理念。传统环境法虽已关注人与自然的平衡,但仍带有较强的人类中心色彩,主要服务于人类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西方生态伦理哲学的自然观对人与自然的关系采用二分法,即“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即生态中心主义),两种派别在争锋中走向了二元对立的格局,但实际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面对碳排放等全球性挑战,《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明确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立为基本原则,这要求法律调整从传统的绝对人类中心转向以生态优先理念为核心、以人类长远利益为本并尊重自然规律的相对人类中心主义,将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置于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的规范地位。这一理念转变并非采用绝对的生态中心主义,而是通过权利义务配置的重新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强调国家、企业与公众在减排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碳普惠制度正以此为依据,将公众自愿减排行为纳入法律激励与权益保障框架,使个人绿色低碳行动从道德层面上升为可量化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履行。这种理念更新,不仅为碳普惠提供规范基础,也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绿色低碳转型奠定法治共识,推动全社会共同承担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2.碳普惠制度的体系整合思维与规范创新理据
碳普惠制度的实施要求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与完善,以构建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法治框架。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政府对减碳行为的激励与规制,其法律关系因配额初始分配方式而异。有偿分配形成行政合同关系,无偿分配则构成行政许可关系,后者赋予政府更强的主动性与强制力,并影响争议救济途径。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有偿分配与无偿分配的制度整合是碳普惠有效运行的关键。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排放管控、信息披露与激励原则,为碳普惠提供规范基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充分考虑历史与现实的立法基础上,采取了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有效的三十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处理。具体做法是,将现行有关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使法典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以适度法典化模式纳入碳普惠制度的优势在于,在涉及多个部门法时,明确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以及不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的前提下,妥善安置位于两可之间的单行立法。因此,将碳普惠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并通过多个部门法的融合运用,碳普惠制度可以获得坚实的法律支撑,实现公平正义与绿色低碳发展的统一,为绿色低碳经济的形成提供更有力的法治环境。
3.碳普惠制度实践革新的法治化运行机制
碳普惠制度的实践革新,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指引下,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确保制度的可执行性。绿色低碳发展编强调减污降碳协同、数据透明与市场公平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市场驱动模式不同,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模式更注重政府主导与公私合作的法治路径。这要求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和验证体系,对碳排放进行准确核查,确保数据的公信力,并通过法律规制强化碳交易与补偿机制的公平性,避免操纵与不公平分配。这一革新核心在于将抽象规范转化为具体制度保障:首先,通过法律确立数据验证机制,使减排量可追溯、真实,提升公众信任与制度公平;其次,加强碳交易的监管法规,明确交易行为与救济途径,防范虚假减排;最后,规范碳补偿标准,界定信用产生与核查的法律义务,确保真实减排成效。通过这些实践优化,碳普惠制度不仅获得法治支撑,还能有效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四、中国碳普惠制度的构建进路
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是构建中国式碳普惠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来强调节约理念,唐代诗人李商隐在《咏史》中提出“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其节约理念流传至今,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在《宪法》节约条款、党的二十大报告“统筹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规范的共同指引下,必须在国家统一法治框架内,通过制度设计与文化培育,引导各级政府因地制宜推进碳普惠实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节约观念,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过程系统化地构建中国式碳普惠制度。
(一)中国碳普惠制度的顶层设计路径
中国式碳普惠制度的顶层设计应通过明确法律定位、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地方实践,在国家治理框架内构建统一协调、可执行、可问责的绿色低碳激励机制。
1.明确碳普惠制度的法治化定位
中国式碳普惠制度的顶层设计应落实在法治路径上,特别是要对接《生态环境法典》中“绿色低碳发展编”确立的基本要求。如发展循环经济制度、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制度、碳排放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等规定,为碳普惠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其不再停留于政策倡导层面,而是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因而,顶层设计不仅是政策统筹,更是将碳普惠纳入法定框架、明确国家义务与社会行为边界的过程。
2.完善碳普惠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制度层面,应结合《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排放控制、碳核算、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要求,构建管理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项目开发体系与碳减排量消纳体系。从比较法角度看,欧盟碳排放体系(EU-ETS)与美国加州碳市场的配额分配、价格稳定、信息披露机制均已法律化运行。这些经验表明,只有将交易规则、配额管理、市场监管等通过成文法予以固定,市场机制才能发挥稳定作用。因此,我国碳普惠制度的顶层设计亦需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数据管理、核算标准、监督程序及公众权利义务,使制度具备可执行性与可问责性。
3.规范引导并协调碳普惠的地方实践
广东碳普惠试点显示,地方在政策激励、市场接入和公众参与中的作用尤为关键。然而,其试点运行同样揭示出规范化的必要性,包括碳账户规则、数据真实性审查与收益分配机制等均需在国家层面形成统一指引,以避免法律适用差异导致的制度碎片化。未来应依托全国统一的碳普惠平台,以数字技术支持跨地区数据共享,确保各地核算标准、市场规则和激励机制具有一致性与法律依据。
(二)中国碳普惠制度的法治保障路径
法治保障是支撑中国式碳普惠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机制,其旨在通过立法结构、制度规则与监管体系的完善,确保绿色低碳激励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可监督性与可问责性。只有在明确权责、统一标准并强化公共利益导向的法治体系中,碳普惠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绿色转型战略的重要工具。
1.《生态环境法典》中碳普惠规范的细化完善
《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关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设计,为碳普惠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锚点,包括排放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技术监管等内容。然而,现有法律体系在碳排放控制、资源利用约束等方面仍存在规范不足。因此,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进一步细化碳排放核算机制、碳强度控制要求及相关责任体系,使碳普惠制度能够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运行,从根本上避免制度碎片化与地方实践标准不一的问题。
2.做好碳普惠激励机制的法治化构建
绿色低碳转型不仅依赖约束机制,也需要立法强化激励机制。通过立法保障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制度安排,可以为绿色低碳企业、节能技术研发和减排项目运行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支持。欧盟和美国的经验表明,将碳排放政策与公共健康、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政策相结合,可以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政策执行力。因此,我国应通过法律明确绿色技术创新的政策工具,例如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政府绿色采购等,使绿色技术与绿色企业在法治框架内获得可持续发展动力,从而形成碳普惠实施所需的制度化激励结构。
3.明细碳普惠减排量消纳的市场法律规则
碳市场是碳普惠制度外部消纳减排量的关键渠道,其稳定运行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应通过立法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配额分配程序、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要求及监管职责,同时建立防止虚假交易、操纵价格和规避责任的法律机制,以保障市场透明、公平与有效。只有在严格监管和依法治理的市场环境中,碳普惠产生的减排量才能被真实吸收,使制度具有实际的经济激励效应。
(三)中国碳普惠制度的文化培育工程
碳普惠制度的实施并非单纯依赖政策工具或技术路径,而是一个涵盖理念、制度与器物三个层面的系统工程。碳普惠更应当从文化层面上培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厉行节约精神,逐步形成绿色低碳生产和生活观念。西方社会普遍是从技术视角开展碳普惠实践,美国加州通过技术创新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经验,表明碳普惠制度应当鼓励技术研发和绿色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法典》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力图将节约倡导、公众参与、绿色生活方式推广等相关内容制度化,为文化培育提供规范基础。通过法律文化引导、法律制度支撑与技术器物落地,逐步形成中国式碳普惠制度的社会运行基础。
1.节约优先与绿色低碳理念的价值塑造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来强调节约、适度用物、天人合一,这些理念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条文中对绿色生活方式的规范直接契合。“天人合一”哲学观奠定血脉根基,“礼法合治”的治理思维丰厚文化土壤,这些理念直接导向到以典为纲、寓道于术的法律文化培育,其核心在于通过教育体系、公共宣传、社会价值塑造,将节约优先、绿色低碳从政策口号转化为内化于心的法律文化认知,使公众认识到绿色低碳行为不仅是一种生态环境保护的道德选择,更是一种基于法律价值的社会义务。例如,古代“俭以养德”的理念可以在现代社会转化为节能减排的行动指南,提醒人们重视节约资源,避免浪费,从而有效推动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普及。这种价值引导可减少制度执行阻力,使未来编纂完成的生态环境法典规范能够在社会层面获得自愿性遵循。
2.绿色低碳理念的制度化表达路径
理念的传播必须通过制度渠道才能稳定转化为社会行为。《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绿色生活倡导、环境教育等规定,为文化培育提供明确制度抓手。政府和媒体在制度层面的职责,不仅是宣传绿色理念,更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教育义务与环境行为引导责任。同时,企业在法定的绿色生产与环境责任框架下,通过披露碳足迹、提供绿色低碳产品、强化ESG实践,使绿色选择成为具有法律背景的可行路径。制度层面的文化培育,实质体现了法律的行为规范与激励功能,使绿色价值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网络。
3.数字技术与绿色低碳技术的器物承载
器物层面的文化培育强调技术、工具与产品在行为塑造中的现实效果。科学技术创新、绿色低碳产品与信息化工具运用能显著促进绿色生活方式的普及。我国逐步推广数字化碳账户、绿色便利产品、智能节能设备等方式,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所倡导的绿色生活方式具象化、可操作化,使文化认同通过技术载体落地为具体行为。社区层面的绿色活动、绿色出行倡议等,则通过器物与场景构建,推动绿色低碳文化进入公众日常生活,成为可感知、可体验的行为规范。
五、结 语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勤俭持家”“节用爱物”“天人合一”等思想,为中国碳普惠制度提供了深层价值基础。在资源约束趋紧与环境承载压力加大的背景下,绿色低碳发展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的重要路径。从中国式现代化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双重视角来看,碳普惠制度既是对节约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现代法治转化,也是落实“双碳”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制度工具。通过将公众自愿减排行为纳入规范化激励体系,碳普惠制度为政府、企业与公众协同参与绿色转型提供了制度平台,并为生态环境利益共享与资源公平分配提供了新的法治路径。因此,“中国式碳普惠”并非简单移植西方碳金融模式,而是在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上位法原则指引下,对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绿色低碳转型中权责关系的制度重构,具有鲜明的本土生成逻辑与法理自洽性。从实现路径来看,中国式碳普惠制度的构建应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制度支点,通过完善规则体系、强化法治保障与推动绿色文化培育协同推进碳普惠制度建设,并在区域差异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条件下,借鉴欧盟碳排放体系(EU-ETS)、美国加州碳市场等比较法经验,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中国碳普惠制度既是对高碳发展路径依赖的法治回应,也是节约精神的现代转化,其不断完善将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制度供给,并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具有规范意义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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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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