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一、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答: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五五”规划把“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五五”规划,《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五五”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重点、改革举措、工作机制等,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保护,促进高效转化运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知识产权审判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实施方案》秉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明确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回应未来产业发展的司法需求。强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民事司法保护,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支持行政执法,形成保护合力;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促进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有效衔接,积极营造创新法治环境。
二是完善裁判规则,明确权利保护边界。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技术迭代快,权利边界和权属相对复杂,保护规则亟需明确。《实施方案》立足国内科技创新加速推进的实际,对“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均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坚持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依法保护数据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等各类数据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统筹发展与规范,稳妥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依法准确界定人工智能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促进人工智能有益安全公平发展。
三是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升专业审判能力。《实施方案》对标对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确立的“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目标,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改革方向和具体举措,强化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重点培育精通法律、熟悉新兴领域技术特点的复合型审判人才,为更加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奠定坚实的专业化基础。《实施方案》提出,健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机制,充分发挥“一张网”、“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统一法律适用规则的功能;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确保新兴领域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持续为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强化统筹协调,密切关注当前数据权益、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快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以公正高效司法,有力服务和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宇某科技公司机器狗案件二审判决书中,对明显有违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严肃谴责,引起了广泛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不诚信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的?
答:我先介绍一些您提到的案件的有关情况。涉宇某科技公司机器狗的专利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初二审维持认定宇某科技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并对原告涉案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谴责的案件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还受理了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起诉宇某科技公司另一款机器狗产品专利侵权和宇某科技公司反诉专利权人恶意诉讼的上诉案件,上周二审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我们将争取尽快作出判决。下面我主要从两个层面回答您的问题,表明人民法院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的态度。
一是从司法理念和政策指引层面。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不诚信行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和“不使非诚信者渔利”的司法理念,让不法行为人付出沉重代价,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权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所谓“专利狙击”和“批量维权诉讼牟利”等不诚信行为对创新环境的负面影响,坚决果断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有利法治环境。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既明确提出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也明确要求,“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二是从实践操作和具体案例层面。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说“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7年来,共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8件、提出司法建议3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这些主要都是针对不诚信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在涉“导轨模组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案中,发现关联著作权纠纷构成虚假诉讼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直接提审改判并处以司法罚款,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的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十分典型,被告八某公司先后3次分别以6件专利向原告顺某公司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无一胜诉,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认定被告构成恶意诉讼并全额支持受害人赔偿主张。此外,专利侵权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专利权稳定性存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一方面注意引导当事人针对专利权最终可能被无效或维持的不同情形,在诉讼中分别对对方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作出附执行条件的判决,确保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
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行权,通过依法排除不当诉讼干扰,让创新创业者心无旁骛,聚力科研攻关,加速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良法善治厚植创新沃土。
三、“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对维护我国科技创新核心利益、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提高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建庭7年多来,法庭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法庭始终坚持依法平等对待中外当事人和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持续以较大幅度增长,2019-2025年共受理当事人涉外的案件2546件,约占法庭全部案件十分之一,年均增长18.7%;共审结2046件,其中2025年审结475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
二是促推调判结合,弘扬东方经验。法庭成立以来,涉外民事二审实体案件调解和撤诉率36.7%,与法庭整体民事实体案件调撤率37.7%基本相当。法庭在大量案件中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一揽子化解全球纠纷,在国际上充分展示了和合共赢的中华传统文化价值与调判结合的东方司法经验。很多案件审结后,外方寄信称赞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公正性、高效性和实质解纷的司法理念。
三是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治理。法庭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积极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努力以司法之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案例交流为例,在2021年法庭4篇裁判文书入选联合国“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数据库”基础上,去年中国法院66篇裁判文书新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数据库,其中34篇是法庭案件;最近又推动中国首批9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案例库发布,使中国一跃成为入库案例最多的国家;还有12件案例近期拟与欧盟有关方面合作出版。法庭也注意主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坚持每年发布中英文年度报告、裁判要旨,法庭中英文网站访问总量超6.6亿次,其中英文网站访问量近1.7亿次,近期将改版上线新的法庭英文网站,增加发布的内容和频次。
未来,法庭将一以贯之、持续发力,在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促进合作共赢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以案例为重点的对外交流,以更积极姿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四、请问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侵权损害判赔力度明显加大。自2021年原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共1471件。其中,2025年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505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18亿元,有力震慑了侵权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原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好用管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修订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发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新的规定:
一是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司法解释第六条将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完善,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以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规定。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即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在今天发布的第三个典型案例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恶意攀附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恶意侵权人赔偿金额20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主张,有力打击严重侵权行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提供强有力司法保护。
二是细化了基数的计算方法。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为计算基数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了完善,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解读和贯彻,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以最强威慑打击严重侵权行为,以最实举措落实严格保护,助力高质量发展。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 文亚欣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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