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的重要部署,重视以调促和、以调息诉、以调止争,积极将中华传统文化“和合”理念融入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全过程、各环节。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其中,苏州法院入选1例。
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助力中外企业摆脱羁绊“向前走”,“一揽子”化解跨境交叉持股纠纷
——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何某某、上海某医疗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二:意大利当事人合意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法院“精准释明+动态协调”高效化解股权纠纷
——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三:精准查明域外法律,实现仲裁与调解的有机衔接
——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
案例四:“促、评、鉴”并行,“双调解”巧解跨国商事纠纷
——也门籍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善用“一张网”系统,两院联动24小时巧解涉外海事纠纷
——叶某与陈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凝聚合力,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与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意大利当事人合意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法院“精准释明+动态协调”高效化解股权纠纷
——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系注册于江苏省苏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为意大利籍公民马某父女二人,注册资本5万欧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2022年6月,马某父女与另一意大利籍公民卢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50万元价格转让该餐饮公司全部股权,另约定争议由苏州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卢某实际经营后发现原股东未实缴出资,遂自行补足出资,并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马某父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及违约金;卢某提起反诉,要求马某父女返还出资款。一审判决支持马某父女的诉讼请求,驳回卢某的反诉请求。卢某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方法及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定分止争为目标,有效运用“精准释明+动态协调”的调解模式,推动纠纷便捷高效实质性化解。一是尊重意思自治,稳定解纷预期。合议庭充分尊重外籍当事人合意适用中国法律的约定,严格依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则厘清法律关系,以专业、中立、公正的司法态度稳定当事人纠纷解决预期。二是精准锚定争点,引导理性判断。合议庭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并进行精准释明。一方面,向马某父女释明其在转让股权时未如实披露出资瑕疵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对价的调整;另一方面,向卢某释明即使抵销成立,抵销之后剩余未付款仍应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逐步缩小利益分歧。三是坚持动态协调,凝聚和解共识。在精准释明基础上,合议庭通过多轮沟通,积极搭建协商平台,促成金额合理、期限可行的调解方案,由卢某分期向马某父女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8万元。调解协议签署当日,卢某当场支付首期款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籍公民,其共同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法治环境、司法公信力的信任。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深入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精准释明”定分,以“动态协调”止争,促成可落地、可履行的调解方案,外籍当事人赠送锦旗表达对中国法院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健全和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方案。
(合议庭成员:韩小安 丁兵 浦智华;法官助理:李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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