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名称】
成都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8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照上级交办线索,对成都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设置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准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立案调查。该公司在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3日内,及时完成了整改。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一、不予处罚清单 有下列行为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在 3 个工作日内改正的。2025年12月24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其进行约谈。
【启示意义】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看似形式问题,实则管理问题;看似轻微违法,实则风险隐患。其核心启示在于:危险废物管理必须从细节严起、从标识抓起、从日常管起,企业守住合规底线,监管守住风险防线,才能真正筑牢生态环境与公共安全屏障。
二
【案件名称】
罗某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7日接业务科室线索移送,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崇州市某街道罗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回收点内工人使用手持式切割机、铁锤、剪子等工具对废汽车仪表盘、废微波炉、废电热水壶、废电饭煲和废破壁机进行拆解,现场堆放有大量已拆解的废电路板、铜丝、电机等。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目录(2025年版)》,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5-49,罗某从事废电路板收集、贮存、拆解处置的经营活动,无法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
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3月19日向罗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100000元,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罗某某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该案凸显了部分个人和小作坊经营者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漠视生态环境安全,无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红线。本案清晰明确了废电路板的危险废物属性,以及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向社会普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和经营者认清非法处置电子危险废物的危害,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执法部门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拟稿:秦爱峰 张兆 颜滔 王俊
审核:甘红艳
排版:毛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