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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产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系婴幼儿健康成长,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总有一些商家利欲熏心、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仿冒品牌的行为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母婴群体面临消费风险。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母婴产品的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青岛百某医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与案外人共同持有某系列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婴儿食品、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其生产销售的钙片于2002年进入市场,经过长期的宣传和推广,知名度较高,且曾在案件审理中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安徽哈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某公司)生产标注有某标识的儿童液体钙、海藻钙、果蔬铁等产品,并由常熟梵某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梵某母婴店)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并在商品链接、商品图片等多处使用该标识。原告认为,哈某公司与梵某母婴店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案件审理中,因哈某公司通过简易程序予以注销,原告主张由作为哈某公司一人股东的周某某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因哈某公司、周某某生产、销售该品牌标识的产品被其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故主张在本案中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

法院审理

(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百某公司与案外人共同持有第1708530号、第1728454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共有人确认,百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原告第1728454号商标,以及第1708530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且使用在与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而商品详情显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信息,均指向哈某公司,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哈某公司生产。因此,哈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梵某母婴店在其开设的网店中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亦属商标侵权。

案件审理中,哈某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周某某作为公司一人股东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承诺书》,也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其个人应当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关于停止侵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担停止侵权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为哈某公司且已经注销,原告也未证明公司周某某个人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关于本案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故法院根据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规定,结合被告哈某公司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以及本案商品属于药品、母婴产品的特殊性,并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法院确定周某某承担本案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赔偿共计100万元。对于销售者的梵某母婴店,法院结合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销售金额、在被诉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本案所设商品的特殊性等,依法判令其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8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母婴保健领域“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乱象,对重复侵权的生产商判处100万元的高额赔偿,体现了法院对母婴保健领域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从重、从严规制,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守护母婴群体消费安全。下一步,常熟法院将严格贯彻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理念,聚焦母婴产品、食品等重点民生领域,不断加大侵权惩治力度,全链条规制侵权行为,以高质量司法实践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供稿|知识产权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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