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经营信息 国家安全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硅片及各类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为保护相关商业秘密,某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

田某于2002年7月入职某公司,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在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具有接触某公司硅片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的权限。2024年3月10日,上海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受境外机构A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机构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某通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并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某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采购的类别、供应商、采购比例等,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余元。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A咨询公司。

经鉴定,某公司主张的2022年硅片的采购情况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某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信息与上述经营信息实质相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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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集体讨论案件。

2024年6月1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及时介入,建议侦查机关从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保密措施、非公知性、价值认定以及田某向境外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的咨询方式、参与人员、磋商过程等方面进行取证固证。同年7月19日,上海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批准逮捕。

2024年9月19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上海三分院审查起诉。为夯实对涉案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认定,检察机关扩大对权利人以往公开披露相关经营信息渠道及内容的查证范围,排除因其曾对外披露导致涉案信息丧失非公知性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涉案经营信息系由零散信息整合而成,为确认商业秘密的形成基础,检察机关多次前往权利人某公司办公地点,勘查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现场还原原始材料采购信息经汇算形成处理数据的全过程,排除犯罪嫌疑人关于“所披露信息为采购数据的大致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辩解。综合审查咨询公司员工与境外机构员工聊天记录、IP地址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获取商业秘密的实际主体位于境外。

2024年12月27日,上海三分院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田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案情以案释法,围绕涉案经营信息的泄露极易影响某公司供应链稳定性和生产连续性,可能导致某公司供应链受到竞争对手或外部势力干扰,与我国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攻坚突破密切相关等方面,阐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2025年2月20日,上海三中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动力,威胁国家安全。在办理侵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从严打击境外商业间谍活动,切实守护国家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准确把握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重点关注经营信息从本质上是否可以反映成本控制、销售策略、发展路径等企业重要市场战略。全面审查密点信息所对应的原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载体,调查核实权利人对密点信息的管理、使用方式与所采取保密措施的适配性,审慎研判密点信息价值。针对境外机构通过境内咨询公司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实质审查,研判论证境外要素的特征,深挖案涉信息泄密流向,依法认定名为商业咨询实为非法泄密的犯罪行为,筑牢更高水平安全屏障。

来源 | 上海检察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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