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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性质特殊
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罚更为严厉
一不留神可能自砸“饭碗”
广大驾驶人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触碰这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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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秀峰大队执勤民辅警在桂林市环城西二路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
当晚,一辆货车被拦停后,执勤民警闻到驾驶人李某身上有酒气,随即带至检查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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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李某系桂林某运输公司货车驾驶人,当晚送货至瓦窑前喝了一杯啤酒,自认“酒精度数低、路程短”便侥幸上路,最终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考虑到货车载有货物,民警当即要求李某联系转运,同时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讲解酒驾危害及相关法律后果 ,并依法扣留其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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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4月14日,秀峰大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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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等同于“职业自杀”,一杯啤酒就可能彻底断送驾驶生涯,更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 酒精代谢因人而异,“路程短、度数低”绝不是酒驾的借口。
⚠️ 民警将持续对酒驾醉驾保持“零容忍”严管态势,广大驾驶人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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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叶丛健
内容来源:广西桂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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