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新鲜出炉,苏州法院共有4起案件入选,成绩斐然!

其中,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甲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丰某娟与朱某莎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李某与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德某公司与车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入选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苏州法院将持续打造苏式“司法样本”,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个案经验向类案规则升华,将案例成果转化为促进社会治理、强化法治宣传的实效,努力以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护航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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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 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行政案——潘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2 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3 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4 内外串通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刑事案——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5 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甲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 爬取网络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慢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7 假冒注册商标民刑衔接案——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8 “网络黑嘴”商业诋毁案——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9 网售盗版电子书著作权侵权案——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10 反复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蓝某啤酒(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甲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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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某公司)与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某公司)及二者关联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甲某公司与乙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约定了“双方均不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聘用对方在职、离职后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等内容。此后,乙某公司仍招募了甲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并为这些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甲某公司主张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甲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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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乙某公司与甲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乙某公司此后在雇佣甲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员工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主动审查雇佣员工是否属于甲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离职人员,或者在知晓后主动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关纠正措施等。但乙某公司并未遵从《和解协议》约定,仍然持续雇佣甲某公司相关离职员工多达二十余人,并采取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高薪待遇和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帮助这些员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乙某公司的行为造成甲某公司众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连离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甲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甲某公司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乙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甲某公司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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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恶意“挖角”行为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最终必将严重扰乱创新秩序。本案判决依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旗帜鲜明地为诚信经营者撑腰,有力遏制了恶意“挖角”等无序竞争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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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

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

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实施专利技术被判赔偿1.2亿

——杜某某与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2.通过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综合保护平台数据案

——浙江某公司等与珠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涉AI文生图作品认定案

——丰某娟与朱某莎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受GPL协议传染的软件并非绝对自动适用该协议向下进行了许可

——上海某公司与江阴某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5.短视频APP切条搬运《狂飙》电视剧被判高额赔偿

——爱某艺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6.樟脑原料药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与江苏省市监局、国家市监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7.离职员工将原单位新能源电池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公开被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云、王某锐、王某民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8.虚构、编造专利的代理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李某与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9.技术被许可方向合作方抬高原料药供应价格构成恶意违约

——德某公司与车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10.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构成不正当竞争

——诺某公司与何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AI文生图作品认定案——丰某娟与朱某莎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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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丰某娟在某平台公开发表蝴蝶椅子系列图片,标注系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生成,同时公开了生成图片所用的提示词。2024年1月19日,朱某莎在某平台发表多件笔记介绍并推广蝴蝶椅子,推广链接店铺由某文化公司经营。丰某娟发现朱某莎及某文化公司等生产、销售的蝴蝶椅子产品、网络宣传图等与其图片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莎、某文化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20万元。朱某莎等辩称,丰某娟主张保护的涉案图片系使用AI文生图软件生成,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审理中,丰某娟未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亦陈述AI软件生成内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再现与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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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判定AI文生图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布局、比例、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审美选择、个性化判断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本案中,由于丰某娟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丰某娟自认涉案AI软件生成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故难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作出了独创性贡献。综上,丰某娟主张的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同时,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丰某娟主张的涉案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丰某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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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AI文生图可版权性及著作权归属争议日益凸显,亟待司法实践明确指引。本案判决明确了依法应当保护AI生成内容中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部分,AI内容创作者负有对AI生成内容作出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举证责任,引导公众运用AI辅助深度创作,也提示AI内容创作者注意保留运用人工智能生成软件创作内容的过程性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积极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形成保护创造、鼓励创新的数字创作生态,推动以“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

虚构、编造专利的代理合同应被认定无效——李某与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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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8月9日,李某与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某事务所)签订《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李某委托某事务所代为办理发明专利1件,总费用15450元。该合同明确约定,如李某不提供技术交底书,技术申请材料将由某事务所工程师编写完成后直接申请直至完成;李某完全认同并默许该事务所代为编写的知识产权材料,不做修改并不提建议。该合同未载明拟申请的专利。当日,李某支付首期款10000元。后李某没有提供技术交底书,仅就发明主题提出“医疗器械方向、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要求,并向某事务所发送前述主题相关微信链接。8月12日,双方确认拟提交发明专利名称为“某智能医疗疗养床”。8月20日,某事务所向李某提交发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李某认为该专利文件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10000元及利息等。某事务所则辩称李某未提交技术交底书,其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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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实际上系专利代理合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当事人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研发的发明创造为依据。本案中,李某在没有进行实际技术研发的情况下,委托某事务所编写专利申请文件,且该事务所对此亦明知,仅根据“发明主题”即虚构编造发明创造内容,由此进行商业化运作,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李某基于该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其主张返还已支付法律服务费等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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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对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异化现象,低质量非正常申请专利扰乱专利审查秩序,严重破坏创新生态。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涉虚构、编造专利的代理合同无效,及时制止了此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违法线索。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市场主体“真研发”“真创新”,促进创新主体从追求数量转向提升质量,从而真正发挥专利制度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

技术被许可方向合作方抬高原料药供应价格构成恶意违约——德某公司与车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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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德某公司与车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德某公司委托车某公司生产新药(酮咯酸氨丁三醇)原料药,将原料药合成生产技术转交给车某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了车某公司以成本价增加20%或30%的优惠价向德某公司供应原料药,并以对外销售额的5%向德某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德某公司有权核查车某公司合同产品的成本、销售数量、销售额等内容,合同期限十年。2009年2月,涉案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获批后,车某公司开始生产原料药。2014年双方订立《补充合同》,延长合作期限五年。合同到期后,德某公司再次提出合作延期五年,车某公司未拒绝也未提出终止合同,仍继续生产涉案药品并续注《药品注册批件》等批件,双方继续发生供货交易。从德某公司采购情况看,涉案原料药采购价格从2009年至2015年期间的4000-6000元/kg上涨至2017年之后的25000元/kg。2023年5月,德某公司向车某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涉案药品成本价核算账目、涉案药品销售统计表等,以便按合同条款核算定价及计算提成,车某公司未予回复。故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车某公司返还、赔偿超出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损失367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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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合作合同书系兼具技术合作与买卖性质的复合型合同。双方合作期间届满后,车某公司仍使用德某公司技术,继续生产涉案原料药并续注相关批件,双方亦继续发生供货交易,故双方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原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原合同约定内容对双方继续有效,履行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在案证据,车某公司涉案原料药生产成本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但其以远超合同约定的成本价格向德某公司销售涉案药品,构成违约,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判决车某公司赔偿德某公司多支付的货款共计32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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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有效途径,是激励研发投入、激活技术价值的关键环节。本案系原料药技术合作领域司法裁判促推技术成果转化,保护守约创新方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合理认定技术合作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技术被许可方在成果转化合同履行中恶意抬高供应价格、长期攫取巨额技术增值收益的违约背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判决体现了倡导诚信、信守契约的鲜明司法导向,不仅稳定技术合作双方的履约预期,也打消创新者在技术转化合作中的顾虑,有利于推动构建公平透明的技术交易秩序,对营造鼓励创新、促进成果高效转化的法治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