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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各叉车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叉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培训的通知》和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要求,现将英都镇2026年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报名对象

需考取叉车司机证的人员。

要求:1车1人,即1台叉车至少有1人持证,不足的应报名考证;

已持证人员信息、证件报送安办邮箱:ydaj1234@163.com

报名时间、地点、培训费用

1、报名时间: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30日

2、报名地点:线上报名。

3、培训费用:第三方培训机构收取

理论、实操培训时间、地点

(1)理论培训:线上课程学习及考题练习;

(2)实操培训:5天实操培训(具体时间初定2026年6月份)。

培训地点:英都镇

报名方式及联系方式

(1)报名方式:2026年4月30日前将《企业叉车操作证预报名表》报送至安办邮箱:ydaj1234@163.com。

(2)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洪志荣(英都镇企业办):13358576999;

林珊伟(英都镇安办):13505043313;

曾文炜(英都市监所):17750738131

考试时间和地点

1、考试时间:先培训先考试,考试时间以考试中心短信通知为准,培训群同步通知。

2、考试地点:泉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1055号)

南安市英都镇安办

南安市英都镇企业办

南安市英都镇市场监管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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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等特种作业的常见法律法规选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魅力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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