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有个事儿特别火,看得我心里是又酸又暖。咱们平时刷短视频,净看见些“提灯定损”、押金难退的糟心事儿,感觉房东和租客都快成“天敌”了。

但江西赣州这位80多岁老大爷的操作,简直就是给这凉薄世道的一记“重拳”!他用34年的时间证明:这世上,还真有人把租客当家人!

一、 20年不涨价,这房东图个啥?

故事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那时候,盲人范先生带着捡来的女儿四处讨生活,想找个落脚的地方,难如登天。俩人眼睛都不方便,兜里比脸还干净,去租房子,不是被嫌弃,就是租金太高。

就在爷俩快绝望的时候,碰到了这位房东大爷。大爷一听情况,二话没说,直接拍板:“我这房子,50块一个月租给你们,只要你们住,这辈子不涨价!”

要知道,那时候周边房租早就几百上千了,50块钱连塞牙缝都不够。范先生当时就懵了,激动地问:“叔,这太少了!”大爷就回了一句让全网破防的话:“我收你钱,是让你住得安心,不是为了挣你钱。 ”

这句话说得太有水平了!他不是直接免租金,那样像施舍,怕伤自尊。他收这50块钱,是给这家人一个体面,让他们住得有底气。这一住,就是整整20年。这20年里,房价翻着跟头涨,大爷少赚了至少20万,愣是没涨过一分钱。

二、 搬家不是结束,而是另一段善举的开始

按说故事到这已经很感人了,但大爷接下来的操作才是王炸。

后来范先生的女儿工作了,父女俩搬走了。按理说租约结束,各走各的,缘分到此为止了吧?可大爷心里一直惦记着老范眼睛不方便,怕他没人照顾。于是,这位80多岁、腿脚不利索的老人,开始了长达14年的“探亲”路。

挤公交、倒两趟车、拎着大包小包,就为了去看看这个早已不是租客的“老弟”。这一看,就是14年。这种善良已经不是动动嘴皮子了,全是实打实的“苦差事”,但他甘之如饴。

少收20万是仗义,牵挂14年是仁义。 这位大爷虽然没做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但他把这件小事做到了极致。咱们平常说“远亲不如近邻”,这大爷虽不是近邻,甚至是“前房东”,但这情分比亲人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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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站在法律角度,大爷的“任性”其实很“危险”

感动之余,阿宏作为一名经常讲法的作者,职业习惯又犯了。虽然大爷的行为令人敬佩,但如果咱们从极端的法律风险角度来复盘,这种“口头约定”、“低价长租”的操作,其实藏着不少对房东不利的风险。

第一,口头合同虽然有效,但维权举证太难。

大爷和范先生之间大概率是没有签那份标准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靠一句话承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期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事实合同也受保护,但如果遇到一个不讲理的租客,口头约定的“50元房租”如果没有录音或证人,一旦产生纠纷,房东往往拿不出有利证据。

第二,长期低于市场价出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这里有个法律知识点可以普及一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份合同的租金价格低得离谱,比如市值2000元你租200元,甚至像大爷这样20年不根据市场行情调整,在极个别案例中,法院可能会基于 “情势变更” 原则调整租金。

但请大家注意,大爷这种情况是属于主观善意。咱们看另一个案例:海南曾有房东以20年2万元的价格包出槟榔园,后来反悔起诉,法院就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了合同。大爷虽然少赚了钱,但法院绝不会支持他反悔,因为法律也得讲公序良俗。

第三,大爷倒贴钱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大爷这14年买礼物的钱、坐公交的钱,都属于赠与。这种赠与有个最大的特点:一旦东西给了(比如礼物送到手里了),就不能随便要回来了。 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保护善意赠与,因为这种基于道德和感情的付出,比金钱更贵重。

结论

同样是房东,有的人恨不得把租客骨头里榨出油来,有的人却用一套房撑起了别人后半生的天。

很多人说大爷亏了,少赚了20万,还得搭上自己的养老金去接济别人。但我觉得,大爷才是真正的人生赢家。他赢得的不是钱,是人心,是福报,是范女士那句感激涕零的“这就是老一辈的情谊”,更是全网几亿人的敬意。

最后想问问大家: 如果你是有房出租的房东,面对确有困难的租客,你愿意在租金上做出多大的让步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综合中华网、南昌晚报、今日头条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