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茂名两级法院系统梳理近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现正式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个,涵盖著作权、商标权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进一步明晰行为边界,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
01
韩国某公司与潘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能够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独创观念的作品落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7日,韩国某公司取得相关《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分别为“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Amber”(下称安巴)、“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Roy”(下称罗伊)、“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Poli”(下称珀利)、“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Helly”(下称海利);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DONG WOO,LEE;著作权人为韩国某公司;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0年5月11日。作品内容分别为粉色和白色为主色的救护车动漫形象(安巴)、以红色和黄色为主色的消防车动漫形象(罗伊)、以蓝色和白色为主色的警车动漫形象(珀利)、以绿色和白色为主色的直升飞机动漫形象(海利)。潘某某在其淘宝经营店铺售卖的玩具分别为粉色和白色为主色的救护车、以红色和黄色为主色的消防车、以蓝色和白色为主色的警车、以绿色和白色为主色的直升飞机等;产品上未标注生产厂商信息。韩国某公司以潘某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韩国某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公开发表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韩国某公司为美术作品《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Amber》《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Roy》《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Poli》《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Helly》的著作权人。潘某某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玩具车与涉案美术作品在卡通形象的整体视觉效果、作品构图,局部的线条、结构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是对韩国某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应认定潘某某销售涉案玩具车的行为侵害了韩国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核心是确认创作者智力成果,保护创作者独创性的个性化表达,而非思想立意、题材主题。本案权利人的作品能够体现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通过将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进行整体视觉效果对比,发现主体造型、构图布局、线条走向、色彩搭配、人物/物象姿态、整体风格等核心表达上高度近似,普通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有效区分,即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条件成立。保护美术作品不被侵权,既是对创作者人格与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激励原创、规范市场、繁荣文化、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支撑,对艺术创作、文创产业、文化传承与社会文明进步均具有典型且深远的法律意义。
02
张某某与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接触可能性”加“ 实质性相似” 使用视频作品构成侵权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2日18:50,张某某在其抖音账号“某某瞰世界”上发布《这可能是深圳最美的夜景!》视频。2022年2月25日17时19分25秒,“某某1062”、“某某新闻”在微信视频号发布了《深圳抗疫-原来爱如此动听》视频,微信公众号“某某1062”、“某某新闻”账号主体均是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2022年3月16日11时11分52秒,“某某TV”在微信视频号发布了《深圳抗疫-原来爱如此动听》视频,微信公众号“某某TV”企业全称是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张某某主张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发布的《深圳抗疫-原来爱如此动听》视频中有四个镜头是截取其原创《这可能是深圳最美的夜景!》视频,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主张《深圳抗疫-原来爱如此动听》视频是其全资子公司某媒公司拍摄制作,涉案片段获得某媒公司许可使用,不存在侵权事实。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持有涉案被控侵权视频的原始视频或底稿,对其辩称其持有被控视频有合法来源,不予采信。涉案四个镜头从飞行高度、构图、运镜、颜色、光线等情况来看,可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近似,判决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立即停止传播涉案视频中的四个镜头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提供存档原始视频并未显示创作的具体时间,后期制作视频不排除预先进行技术处理的可能性,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电子固化报告调用视频并不涉及涉案视频作品,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被诉视频是某媒公司根据自己持有委托他人拍摄的原始视频制作而成的完整证据链,不能认定被诉视频实际完成日期,不能认定深圳某电影电视集团在2021年11月22日张某某发布涉案视频作品前,已完成并使用了被诉视频,不能排除被诉视频是剽窃了张某某的涉案视频作品制作而成,一审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接触可能性 + 实质性相似” 是认定视频作品侵权的核心司法标准,接触可能性的规则为只要权属人的视频已公开发布(如上线视频平台),且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法院直接推定侵权人具有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是否抄袭了原作受法律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创意),是侵权认定的核心。比对范围以一般受众的观感为准,若觉得两部视频 “整体感觉高度一样、来源相同”,即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通过适用上述判断标准精准区分 “抄袭”与“巧合/独立创作”,使维权门槛有所降低,在允许创作者参考创意的同时,严禁直接搬运或整体/核心片段的实质性模仿,在保护创作者版权与维护公众创作自由间实现平衡。
03
黄某、邵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翻新二手硬盘包装成全新正品销售被判刑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雇请被告人邵某在淘宝店铺对外销售二手及翻新的硬盘。二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及许可,收购二手硬盘,进行清洁、测试、更换标签、防伪码等翻新处理,重新包装成惠普、联想、华为等知名品牌的全新硬盘,通过上述淘宝店铺对外销售。2025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在黄某租用的房屋当场缴获43种不同型号的惠普服务器硬盘115件及惠普服务器硬盘托架230件、封口标1150个,10种不同型号的联想服务器硬盘46件,1种型号的华为服务器硬盘15件,硬盘测试机3台等一批物品。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服务器硬盘等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认定,上述缴获的假冒产品价值人民币487048元。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邵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刑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精准厘清了商标侵权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重拳整治假冒商标、傍名牌、制假售假乱象,强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依法守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品牌商誉,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案件贯彻知识产权严格司法保护理念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侵权涉案金额达标即追究刑事责任,警示经营者侵权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并非仅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引导市场主体遵法守信、规范经营。
04
某传媒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经营场所提供视听作品点播服务是否侵权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系影视作品《不合理蛙》的著作权人,发现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安装的投影仪带有“云视听极光”APP,住房客人通过该APP可对某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影视作品进行在线点播观看,某传媒公司认为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影视作品进行营利性放映,侵犯了其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某传媒公司遂将某酒店管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酒店管理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影视作品在线浏览和点播均来源于“云视听极光”APP运营方的服务器,故“云视听极光”APP运营方是涉案影视作品的初始“传播源”,涉案酒店仅提供点播设备,未提供网络平台会员账号,并未创设新的“传播源”,故某酒店管理公司并未实施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未侵犯某传媒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某酒店管理公司并未实施将涉案影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亦未将涉案影视作品上传至视频软件,未侵犯某传媒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法院依法认定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酒店在客房内仅提供播放设备,由用户自行使用视频播放软件观看影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需要从设备功能、设备提供者对于作品是否具有控制力等方面具体分析。若播放设备本身不提供作品存储功能,仅是通过网络传输、播放存储于网络视频平台服务器内的作品,且未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实施提供网络平台账号、推荐用户观看等帮助侵权行为,则仅提供设备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的裁判厘清了酒店经营者提供影音视频服务的责任边界,明确认定仅提供播放设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05
某酒店管理公司与茂名市某酒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别让店名“搭便车”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系“全季酒店”商标和图文商标的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酒店、住宿等服务。茂名市某酒店原名为“某某酒店”,于2024年1月变更企业名称为“某全季公寓店”,同年7月再次更名为“茂名市某酒店”。尽管企业名称已更改,但该酒店仍在美团、高德地图、百度地图、大众点评等平台上使用“全季公寓”的字样进行宣传,门店招牌仍标注“全季公寓”字样,继续以“全季”和“全季酒店”等关键词在网络上引流。某酒店管理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茂名市某酒店的行为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茂名市某酒店则辩称,企业名称已经过工商登记,说明其企业名称没有侵权。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茂名市某酒店使用“全季公寓”字样,与某酒店管理公司“全季酒店”注册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全季”两字构成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属于未经许可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虽然茂名市某酒店变更企业名称,但仍继续使用“全季公寓”招牌及“全季”和“全季酒店”关键词进行引流,属于故意“搭便车”“攀附商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茂名市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酒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对于明晰商标保护与企业名称登记的界限、规制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裁判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行政登记不构成民事侵权的豁免理由,侵权行为人将他人知名商标登记为字号使用时,实质上构成了对合法形式的滥用。
06
北京某网络公司与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出租“破解版”游戏账号构成侵权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北京某网络公司是“橙光阅读器”游戏平台的经营者,经过持续的宣传和使用,该游戏平台拥有近千部橙光游戏,在相关游戏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经调查,北京某网络公司发现张某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提供大量橙光游戏的账号租赁服务,购买者可通过张某提供的账号在一定期限内免费畅玩橙光游戏,其出租的“破解版”游戏账号中均已购买大礼包、游戏主线剧情及游戏道具,而正版游戏中这些服务均需付费购买。北京某网络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某网络公司作为“橙光阅读器”游戏平台的经营者,不仅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技术等经营成本用于开发游戏,亦需负担游戏存储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其他成本用于经营,其通过建立游戏充值系统、设置不同优化体验的游戏道具吸引用户付费购买等正当经营行为,以获取经营收入等合法权益。张某通过网店低价出租经过技术手段处理游戏账号的行为,破坏了北京某网络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北京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破解正版游戏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害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游戏开发者持续创新开发的信心,更影响了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中,侵权行为人低价出租的游戏账号致使权利人交易机会及充值收入等受到实质影响,导致权利人预期的经营收益减损,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游戏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07
成都某牙科公司、广州某美容医院与某某美容医院商标权纠纷案
——美容医院侵害“华美”商标被判赔40万元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成都某牙科公司是“华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华美”商标在牙科、口腔医院及整形医院等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品牌价值较高。广州某美容医院经成都某牙科公司的授权,获得在广东省范围内排他使用“华美”商标及对侵权行为与成都某牙科公司共同进行维权的权利。某某美容医院在其经营场所、美团、大众点评等处大量突出使用“华美口腔”“华美整形”“华美美容”“要变美 到华美”等带有“华美”字样的标识。成都某牙科公司、广州某美容医院遂共同诉至法院,主张某某美容医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某美容医院在其医院的门头招牌、经营场所、美团及大众点评平台上大量使用带有“华美”字样的标识,客观上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某某美容医院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华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因此,某某美容医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华美”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依法判决某某美容医院赔偿成都某牙科公司、广州某美容医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40万元。
典型意义
“华美”商标在医美、牙科整形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广泛品牌影响力。本案侵权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大量使用涉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危害较大,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恶意仿冒者予以重拳打击,真正做到让侵权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知识产权法治意识,既要守护自身品牌权益,也要严守法律底线,不仿冒、不傍牌,合法合规经营。
08
某汽车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害“问界”商标及企业名称被判赔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是国内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知名企业,其公司旗下的“问界”系列车型在豪华新能源汽车市场有较高占有率,系“问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某科技公司使用“赛力斯”作为其企业名称,在网店经营多家店铺,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器、放电枪等产品,其在商品标题、宣传页面等处大量使用“问界”“”“赛力斯”“官方正品”等标识。某汽车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某汽车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宣传页面中多处使用“问界”“”等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已构成商标侵权。某科技公司在其原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赛力斯汽车公司的企业简称“赛力斯”,并在产品宣传中大量使用“赛力斯”“SAILISI”“官方正品”等标识,其商业宣传行为攀附了某汽车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声誉,扰乱了该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汽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融合了先进制造、人工智能、大数据、新材料等前沿技术,加强对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激励创新、构建良性行业生态、促进产业升级等重大意义。本案中,全额判赔支持某汽车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彰显了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坚定决心。
09
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与陈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非法抓取他人网站数据进行销售构成侵权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分别是“链家网”、“贝壳网”网站的主办单位,二公司均系以房屋中介为主业的公司,经营的网站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旗下的两个品牌。该集团公司经过持续的投入,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了具有相当规模的房产数据资源集合,二网站共享其房产数据资源集合。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经过调查取证发现,陈某在闲鱼平台公开售卖其房产数据资源。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北京)科技公司经营的“链家网”和某信息科技公司经营的“贝壳网”平台内的房产数据资源集合均是在其集团公司投入经营成本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其房产数据资源是重要经营资源,能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对该商业秘密享有合法权益。陈某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获取了前述房产数据资源集合,并将上述数据作为商品公开在闲鱼平台销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关键所在,加强数据司法保护、明晰权属边界,是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案侵权人利用网络爬虫非法抓取、售卖他人平台数据牟利,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0
某工艺品店与某沉香商户不正当竞争纠纷调解案
——直播间恶意贬低同行构成侵权
▲AI生成,与本案无关
基本案情
某工艺品店是“听木”商标注册人。某工艺品店和某沉香商户均在网络平台直播销售产品。后某工艺品店发现某沉香商户在直播卖货过程中将“听木”牌沉香作为竞品,捏造“假冒伪劣产品”“对身体有害”等不实信息,对某工艺品店的沉香产品进行诋毁。某工艺品店遂将某沉香商户诉至法院,主张某沉香商户的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电白区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过对案件情况全面了解后,邀请协会工作人员协助该案送达和调解工作。协会工作人员凭借其沉香领域专业背景,赢得某沉香商户的信任,协会工作人员从行业习惯、行业规范等角度出发,认真分析利弊。同时,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巧妙通过类案对比、释明法律、解释后果等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经调解,由某沉香商户赔偿某工艺品店一定经济损失并在其抖音账号上连续十五日置顶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部分商家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企图通过诋毁、抹黑同行产品的方式,进而抬高自家产品,以达到增加销售的目的,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直播场景中的商业诋毁案件。虽然带货主播有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应遵循审慎义务,对他人的商业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和边界。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直播带货言论若突破法律界限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陆祉羽
初审:林柳青
复审:林华善
终审:邹梦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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