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苏超”出圈看新领域知识产权的价值爆发
以前是“英超”“中超”,但是从2025年开始,不一样啦,我们有了“苏超”,大家有听过苏超或刷到过相关内容吗?
苏超不是苏格兰,是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由江苏省13个地市各派代表队参赛,它是继“村超”“村BA”之后又一现象级群众体育IP,带动了江苏省的整个经济和文旅的发展。
没有假球,全是“世仇”,比赛第一,友谊第十四,徐州VS宿迁是“楚汉争霸2.0”,没有韩信(淮安)帮忙,刘邦(徐州)未必能打过项羽(宿迁)”。我们看到今年的开场秀上,演员何润东身披西楚霸王项羽的铠甲,驾着战车绕场一周,为家乡球队呐喊助威。扬州VS镇江,“赢了请对方吃早茶,输了要吃加醋的肴yao肉”。南京VS无锡,“输了给水蜜桃加盐,赢了给盐水鸭加糖”。2026年常州放出狠话“只要常宝不夺冠,苏超永远第一届”,无锡直接开启了玄学模式,在灵山大佛前摆三球,摆三个球,进三球。
为什么苏超IP能够火出圈呢?赛事跳出了“仅办赛”的传统思路,将足球竞技与城市文旅推广深度绑定,比如各城市纷纷推出“观赛+旅游”组合政策:去年扬州主场日全市国营景区对省内市民都免费开放、无锡为客场球迷提供阳山水蜜桃买一送一、常州推出9.9元门票加萝卜干炒饭套餐、盐城“观鸟+观赛”套餐预订超2万单。这种模式既让球迷获得了实实在在的优惠,也拉动了当地餐饮、住宿、景区消费,形成“球队比赛、文旅获益、市民得实惠”的正向循环,端午假期泰州、盐城等主场城市出游人次同比增长最高达45%。
所以,苏超的IP是真厉害,从周易上我们说,在发展的很迅速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居安思危。
宿迁队开放队徽非商业使用授权、赛事周边产品上线即售罄、民间自发的二次创作内容层出不穷,整个IP的商业化潜力正在快速释放,而就在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发布了10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覆盖体育文创、工业软件、新能源、地理标志等多个新领域,集中展现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方向。当新兴领域的IP开发热情遇到不断升级的司法保护规则,我们既需要看到保护规则的“变化”,也需要把握知产保护的“不变”内核。
今天我们就从苏超IP的保护场景切入,结合最新的典型案例,拆解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逻辑。
二、苏超IP可以拆分成多少可以保护的部分?
很多人对体育IP的认知还停留在“注册个商标就够了”,但实际上苏超作为一个复合型的区域体育IP,其知识产权覆盖了从赛事运营到商业开发的全链条,至少可以拆分为以下五大类可保护的权利客体:
1. 标识类知识产权:商标权与特殊标志保护
这是IP最核心的识别性资产,主要包括:
• 赛事官方标识:“苏超”赛事名称、赛事logo、 slogan“比赛第一,友谊第十四”等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需要注册全类商标进行保护,尤其是第35类(广告销售)、第41类(教育娱乐)、第25类(服装鞋帽)等核心类别。
• 球队专属标识:13个地市代表队的队名、队徽、吉祥物、球员姓名及肖像权,既属于俱乐部的无形资产,也包含球员的人格权,需要通过商标注册、肖像权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利归属。
• 衍生IP标识:赛事衍生的热门梗、特色周边产品名称,例如“楚汉争霸”“早茶德比”等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文化符号,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保护性注册。
目前,“苏超”“苏超联赛”已在25类服装鞋帽、35类广告销售、41类教育娱乐、16类办公用品、28类健身器材等核心类别完成注册商标,由苏州苏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2026年4月前,苏超赛事名称、官方LOGO、吉祥物“苏嘟嘟”、各参赛球队队徽全部完成商标、版权确权登记;
苏超的商业使用模式是采用分级授权机制,公益场景免费使用,商业场景报备后合规授权使用,实现IP保护与商业开发平衡。
2. 内容类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
苏超的内容资产覆盖了创作、传播、二次开发全流程,包括:
Ø 赛事转播内容:现场直播画面、赛事集锦、官方纪录片等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短视频平台、社交网站传播。
Ø 文创设计内容:周边产品的设计图、吉祥物原画、宣传海报、官方出版物等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主办方或创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商用。
Ø 二次创作内容:网友自发创作的梗图、短视频、同人作品,需要区分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的边界,对于优质的二次创作内容,主办方可以通过授权合作的方式实现双赢。
3. 数据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
赛事运营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数据资产,符合“保密性、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三个要件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Ø 赛事运营数据:球员转会信息、战术分析报告、赞助谈判底价、票务销售数据等核心经营信息,一旦泄露会直接损害主办方和俱乐部的商业利益。
Ø 用户运营数据:球迷会员信息、消费偏好数据、观赛行为数据等,不仅属于商业秘密,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建立严格的分级保密制度。
4. 融合类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与市场化权益
苏超作为江苏地域特色IP,还能和地方特色产业结合,产生新型知识产权:
Ø 地理标志联动权益:“苏超+地方特产”的联名产品,例如徐州队联名沛县狗肉、宿迁队联名洋河酒、扬州队联名扬州漆器,既可以借助地理标志提升产品附加值,也可以通过赛事IP扩大地理标志的影响力。
Ø 公开传播权益:赛事的公共传播权、商业化开发权、冠名赞助权益等,虽然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路径进行保护。
5. 技术类知识产权: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
赛事运营中使用的创新技术方案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Ø 例如赛事使用的智能观赛系统、球迷身份核验技术、运动健康监测设备等,如果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Ø 赛事开发的专用训练方法、技术分析模型等,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三、我们该如何保护苏超这类新领域IP?
新领域IP的保护不能“事后救火”,必须建立“提前布局-过程管控-快速维权”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着手:
1. 前置布局:先确权再发展,避免权利真空
IP保护的第一步是明确权利归属,很多IP火了之后才发现商标被抢注、著作权归属不清,就是因为前置布局不到位。对于苏超这类IP:
Ø 商标布局要“全”:不仅要注册核心类别的商标,还要对可能涉及的衍生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同时对“苏超”的近似名称、谐音名称进行保护性注册,防止傍名牌、蹭热度的行为。
Ø 著作权登记要“早”:赛事标识、设计作品、视听内容完成后第一时间进行著作权登记,固定权属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权属争议。
Ø 商业秘密分级要“清”:对运营数据、技术信息进行分级,不同密级的信息对应不同的保密措施,核心数据要做到“物理隔离、权限管控、签订保密协议”三到位。
2. 规则明确:划清合规边界,平衡各方利益
新领域IP的参与主体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必须提前明确规则,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
Ø 明确授权规则:像宿迁队开放队徽非商业使用的做法就值得借鉴,要提前划定“商业使用/非商业使用”“官方授权/民间二次创作”的边界,既鼓励粉丝的创作热情,也避免侵权行为。例如可以明确:个人非商业使用的二次创作无需授权,商业使用必须获得官方许可,官方可以推出低门槛的授权机制,鼓励合法开发。
Ø 明确合作规则:与赞助商、代工厂、转播平台、文旅合作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授权范围、使用期限、侵权责任,尤其是代工厂生产周边产品时,必须要求其审查知识产权授权文件,避免无意识侵权。
Ø 明确维权规则: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制定差异化的维权策略,例如针对情节轻微的个人侵权以提示告知为主,针对恶意假冒、大规模制假售假的行为,坚决通过行政、刑事途径追责。
Ø 二创行为合规边界认定:苏超作为现象级IP,目前民间二次创作内容层出不穷,比如“楚汉争霸2.0”“早茶德比”等梗的二次创作传播,一方面提升了赛事热度,但也容易出现侵权风险。这里我们结合《著作权法》第24条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两个核心边界:第一,非商业二创的合法边界:个人出于爱好制作的苏超赛事梗图、搞笑剪辑、同人创作,只要没有用于盈利、没有恶意歪曲IP形象、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需要获得官方授权,这也是宿迁队开放队徽非商业使用的法律依据。比如球迷自己做的“徐州VS宿迁楚汉争霸”表情包,自己用或者在球迷群里分享,都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第二,商业二创的侵权认定:如果二创内容用于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付费内容等商业场景,不管是直接售卖二创周边,还是用二创内容给店铺引流,都需要获得官方授权,否则就构成著作权侵权。比如有人自制印有“比赛第一,友谊第十四” slogan 的T恤售卖,或者用苏超赛事剪辑做短视频带货,没有获得授权的话,就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司法实践中判断二创是否侵权的核心标准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市场价值”,大家可以对照这个标准来判断自己的二创行为是否合规。
Ø 现场赛事转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首先明确一个法律性质:苏超的现场赛事转播画面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主办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赛事转播权”,这项权利不仅包括官方的电视、网络直播授权,也覆盖了短视频传播、二次剪辑等权利。针对大家关心的个人现场直播、短视频截取传播问题,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第一,未经授权的个人现场直播,不管是在赛场用手机全程直播比赛,还是对核心赛事环节进行实时直播,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这会分流官方转播的流量,损害主办方的商业利益。第二,未经授权的短视频截取传播,比如把整场比赛剪成3分钟集锦发到短视频平台,或者把关键进球、争议判罚的片段单独剪辑传播,即使是个人非商业使用,如果传播量较大、影响到官方短视频的市场价值,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这里给大家提个醒:苏超的官方转播已经覆盖了主流视频平台,大家如果想分享赛事内容,可以通过官方平台的分享功能转发,或者使用官方开放的赛事片段进行二次创作,避免无意识侵权。
Ø 恶意恶搞IP、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苏超这类公众关注度高的IP,经常会出现各种评价和玩梗,这里需要区分三个边界:第一,正常舆论评价和恶意丑化的边界:大家对赛事的裁判水平、球队表现提出批评建议,哪怕是比较尖锐的评价,都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范畴,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比如编造“苏超踢假球”“某球队球员打假球”的虚假信息恶意传播,或者恶意P图丑化赛事形象、侮辱球员人格,就可能构成侵权。第二,搞笑玩梗和恶意恶搞的边界:像“输了给水蜜桃加盐,赢了给盐水鸭加糖”这种善意玩梗,不仅不侵权,还会提升IP的传播度,官方是非常鼓励的;但如果故意把苏超的标识、吉祥物和低俗、违法内容绑定传播,或者恶意歪曲赛事的文化内涵,就属于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第三,正常商业竞争和商业诋毁的边界:如果同类型赛事或者竞品企业,故意编造传播苏超的虚假负面信息,比如恶意造谣“苏超周边都是劣质产品”“苏超赛事存在安全隐患”,以此来打击竞争对手,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从法律责任来看,这类恶意行为至少可能涉及三重责任:一是侵犯著作权,比如恶意篡改苏超官方宣传作品;二是侵犯商标权,比如恶意歪曲使用苏超注册商标;三是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是商业主体实施的恶意诋毁行为,还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所以大家在评价和传播相关内容的时候,一定要守住“不编造虚假信息、不恶意侮辱丑化”的底线,既保护自己不触碰到法律红线,也共同维护苏超IP的正面形象。
3. 过程管控:技术+制度双轮驱动,降低侵权风险
保护措施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必须落到实际运营的每个环节:
Ø 技术监测要跟上:建立侵权监测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进行常态化监测,及时发现假冒票务、侵权周边、未经授权的转播内容。
Ø 内部管控要完善:对工作人员、合作方开展定期的知识产权培训,建立保密审批、内容发布审核、离职人员脱密等制度,从内部防止泄密和侵权。
Ø 公众引导要到位:通过官方渠道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规则,引导球迷购买正版周边、通过官方渠道购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支持正版”的良好氛围。
4. 快速维权:多元渠道联动,提高维权效率
新领域IP的侵权行为往往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需要建立快速维权机制:
Ø 构建“行-民-刑”衔接的维权体系:针对一般侵权行为优先通过平台投诉、行政投诉快速处理;针对影响较大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Ø 探索公益诉讼维权路径:如果IP被大规模假冒,不仅损害主办方利益,还损害区域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公益诉讼,推动行业综合治理。
Ø 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可以和当地知识产权局、法院合作,建立体育文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实现快速确权、快速调解、快速维权,降低维权成本。
四、结合最高检典型案例,看新领域知产保护的变与不变
2026年4月22日最高检发布的1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恰好回应了苏超这类新领域IP保护的痛点,我们既可以看到司法保护规则的新变化,也能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底层逻辑的不变。
(一)规则之“变”:三个明显的司法新趋势
1. 保护范围扩大:从实体权利到新型权益,保护边界不断拓宽
典型案例
王某、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最高检典型案例8)
本案中,王某等人搭建182个家电品牌的假冒维修网站,假冒官方客服提供维修服务,收取服务费1972万余元,最终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9个月有期徒刑。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第37类服务商标的刑事保护标准,也就是说,不仅假冒商品上的商标构成犯罪,假冒维修、赛事服务、票务服务等服务类商标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变化对苏超保护的启示非常直接:此前很多人认为只有假冒球衣、足球等实体商品才会构成犯罪,现在如果有人搭建假冒的苏超官方票务网站、假冒俱乐部官方球迷服务号,提供虚假的票务销售、周边售卖服务,就完全可能适用本案的规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个案例是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案例4),半导体公司的硅片采购数据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也意味着苏超赛事的球员转会数据、战术分析数据、赞助谈判数据等经营信息,只要符合保密性、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三个要件,同样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获得刑事保护,这就把数据类新型权益也纳入了刑事保护的范围。
2. 打击链条延伸:从直接侵权到全链条追责,从追责个人到兼顾公益
典型案例
周某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最高检典型案例9)
本案中,周某某团伙生产假冒知名品牌香水,非法经营数额1.235亿元,司法机关不仅打击了直接的生产销售者,还追究了原材料供应商、包材商、运输方、资金提供方等全链条24人的刑事责任,全案冻结扣押资金8000余万元。
这个案例完全可以直接套用到苏超周边侵权的场景:苏超周边商品的侵权往往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从印制假冒队徽的包装厂、生产假冒球衣的代工厂,到物流运输方、电商销售平台,甚至是线下的零售商,只要明知是侵权商品仍提供帮助,都会被认定为共犯,这大大提高了侵权的违法成本。
此外在“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10)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地方建立地理标志统一溯源平台,这也为区域体育IP的保护提供了新思路:如果苏超的品牌被大规模假冒,损害的不仅是主办方的利益,更是整个江苏体育产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推动综合治理。
3. 认定标准细化: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追责更加精准科学
典型案例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典型案例7)
本案中,万某公司代工仿制《原神》游戏“可莉”角色手办16763件,最终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了游戏角色、赛事形象等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即使未做专利登记,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代工厂即使只是接受委托加工,没有审查知识产权授权文件的,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苏超的周边生产厂商来说,这个案例就是最直接的警示:生产印有苏超标识、球队队徽的商品,必须拿到官方的授权文件,不能认为只是代加工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在众某绿能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例5)中,法院没有按照1240万的总货值认定犯罪数额,而是按照软件贡献率343万来认定,这也体现了司法认定的精细化:未来在体育IP侵权案件中,也会越来越多的考虑知识产权在整个产品价值中的贡献比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既不会让侵权人逃脱责任,也不会过度加重处罚。
(二)逻辑之“不变”:三个始终坚持的核心原则
尽管新领域的保护规则在不断更新,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底层逻辑其实从来没有变,核心就是三个原则:
1. 权利归属清晰:先布局再发展的逻辑不变
在成都华美牙科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案(案例1)中,双方就是因为“华美”字号和商标的权利归属产生了长达近10年的纠纷,本质就是前期布局不到位。这提醒我们,无论是苏超这类体育IP,还是其他新领域IP,首先要做的就是提前做好全类别的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商业秘密分级,避免等IP火了之后才发现权利已经被他人抢注,陷入“要花高价买回自己的商标”的尴尬境地。
2. 合规边界清晰:权利不得滥用的逻辑不变
在付某某等4人著作权虚假诉讼案(案例2)中,付某某等人通过伪造作品登记证书批量提起诉讼,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这也提醒所有IP权利人:维权要有边界,不能滥用权利提起虚假诉讼。同时参与者也要明确合规边界,比如苏超的二次创作,要区分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的边界,既不能恶意侵权,也不能“过度维权”损害公众的创作热情。
3. 保护措施落地:实质保护优于形式约定的逻辑不变
在王某甲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3)中,权利人公司虽然和员工签了保密协议,但因为没有物理隔离、权限管控等具体措施,差一点无法认定商业秘密。这告诉我们,保密协议、授权规则写得再完善,如果没有落到实际管理中,就等于一纸空文。对于IP运营方来说,保密措施、授权审批流程、侵权监测机制都要落到实处,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
五、总结与建议:新领域IP开发的合规路径
从苏超的IP热到各个新兴领域的创新热潮,我们正在经历一个知识产权价值空前凸显的时代。最高检的典型案例已经释放了非常明确的信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越来越大,打击范围会越来越广,认定标准会越来越细。
给IP运营方的三点建议:
1. 提前布局:做好全类别知识产权布局,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同步保护,不要等IP火了再补漏洞。
2. 明确规则:建立清晰的授权规则,明确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的边界,平衡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既鼓励创新也避免侵权。
3. 主动维权:定期开展侵权监测,对大规模侵权行为及时通过行政、刑事途径维权,必要时申请公益诉讼介入,提高侵权成本。
给参与企业的三点建议:
1. 提前审查:参与IP开发、代工、销售时,务必审查官方授权文件,避免无意识侵权,不要抱有“代加工不担责”的侥幸心理。
2. 谨慎应对:遇到批量维权诉讼时,仔细核查权属证据,警惕虚假诉讼,必要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3. 建立体系: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避免泄密、侵权等刑事风险。
无论是IP的运营者还是参与者,只有提前做好布局、明确合规边界、落实保护措施,才能真正享受到知识产权带来的红利,在新领域的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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