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好

今天是2026年4月28日 星期二

农历三月十二

下面小编带大家走进今天的

《辣汤早新闻》

今日天气

今天多云

偏东风4级左右

气温13℃到22℃

徐州要闻

徐州已全部约满!

“520”因谐音“我爱你”

成为新人心中最浪漫的领证吉日

近期

婚姻登记预约与咨询持续火热

不少情侣早早锁定这一天

成功约上了“520”结婚登记

用一纸婚约许下一生承诺

全城爱意持续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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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表示

“提前一个月预约‘520’登记

还定了闹钟0点抢

还是没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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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登录江苏省婚姻登记

网上预约系统查询发现

徐州市主城区婚姻登记处

“520”“521”的预约时间已全部约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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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国务院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

正式实施后

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

无须提供户口簿和居住证

可跨区域任选婚姻登记处办理

5月20日是工作日

我市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办公

准备登记结婚的小伙伴们

这些信息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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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虽浪漫

但幸福从不限于某一天

只要感情好

每天都是好日子~

祝每一对有情人都能终成眷属

徐州疾控最新发布

4月27日

徐州疾控发布

防感冒指南

四月气温波动大,昼夜温差能达 10℃以上,很多人秉持 “春捂秋冻” 却捂过了头,或是贪凉过早换上薄衣单裤。

忽冷忽热的刺激会让人体毛孔骤张骤缩,免疫力短暂下降,感冒病毒便会趁虚而入。

想要安稳度过 “多变四月”,下面这几个实用防感冒小妙招,简单好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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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穿衣妙招:会 “穿” 比多穿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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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循洋葱穿衣法:内层透气、中层保暖、外层防风

  • 重点护住脚、肚脐、脖子三个易受凉部位

  • 出汗后不要立刻脱衣吹风,先擦干再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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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喝水妙招:一杯温水顶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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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天少量多次喝温水,保持咽喉湿润

  • 晨起一杯温水,唤醒身体、滋润呼吸道

  • 少喝冰饮、冰水,减少对肠胃和呼吸道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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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呼吸温暖妙招:口鼻别受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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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晚出门风大时,戴薄口罩或捂住口鼻

  • 感觉要受凉时,用热水熏鼻1 分钟,快速回暖

  • 室内太干可放一杯水,避免喉咙干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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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睡眠妙招:睡好 = 最强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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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尽量23 点前睡觉,熬夜最伤抵抗力

  • 睡前热水泡脚 5–10 分钟,驱寒助眠

  • 睡觉时别露肩、露脚、露肚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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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风妙招:每天两次,病菌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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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晚各开窗通风20–30 分钟

  • 通风时避开直吹风,防止受凉

  • 室内保持空气流通,病毒不易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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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饮食妙招:吃对也能防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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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吃维生素 C 丰富的蔬果:橙子、猕猴桃、番茄、青菜

  • 适当吃姜、葱、蒜,帮助驱寒暖身

  • 少吃油炸、辛辣、生冷,减轻身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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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小动作妙招:每天 1 分钟,提高抵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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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搓鼻旁:食指上下搓鼻翼两侧,促进鼻腔血液循环

  • 搓手心:双手对搓发热,按揉手背,提升阳气

  • 扩胸深呼吸:每天 3–5 次,增强肺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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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卫生妙招:切断病毒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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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出回家先洗手,不揉眼、不摸口鼻

  • 手机、门把手常清洁,减少病菌附着

  • 感冒高发期,少去人多密闭场所

出现这些信号,立刻 “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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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喉咙干、怕冷、鼻塞、乏力,说明身体已经受凉:

  • 立刻多喝温水

  • 早点休息、不再熬夜

  • 喝一碗姜枣温水或热汤驱寒

  • 避免劳累、吹风、受凉

多数轻微不适及时处理,就能避免发展成感冒。

四月天气虽多变,但只要我们会穿衣、会喝水、睡好觉、讲卫生,再配合这些简单实用的小妙招,就能稳稳守住健康,少感冒、不感冒,安心享受最美的春天。

徐州医科大学,金奖再+1!

4月25日

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全国总决赛

在天津落下帷幕

徐州医科大学麻醉学院2023级本科生顾凌静

斩获成长赛道高教组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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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大赛共吸引全国2833所高校的2055万名学子报名参赛,参赛人数占全国在校生总数49%,实现报名人数与覆盖高校数量“双增长”。经过校赛、省赛的激烈角逐,全国798名选手晋级总决赛,共决出金奖160名、银奖240名、铜奖398名,其中高教组成长赛道共240名选手,金奖仅设48个。

江苏分数线出炉!

江苏省2026年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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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山公园春意浓

鼓楼区辛山公园草木繁茂、鸟语花香、春意盎然。许多市民在此锻炼、休闲,尽享春日美好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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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动态

睢宁法院最新发布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

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

通报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开展情况,

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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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睢宁法院共受理

知识产权案件759件,审结690件

其中审结民事案件674件

严惩知识产权犯罪16件41人

2025年案件呈以下特点:

0 1

一是著作权案件占比大幅跃升,商标权案件占比逐年下降,“此消彼长”趋势明显;

0 2

二是个案诉讼增多,案件个性化、复杂化程度提高;

0 3

三是侵权行为呈现“复合型”特征,多种侵权行为交织的案件增多;

0 4

四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现“规模化”趋势,犯罪规模更大,涉案人数众多。

睢宁法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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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冒牌蒜种“攀亲”牟利?《商标法》可不答应!

——冒用“旺满田”商标销售蒜种农资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旺某公司系蒜种经销企业,其在取得“旺满田”商标独占使用权后,将“旺满田”商标应用于农业,细分领域是大蒜、大蒜种植所需籽料。2024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抖音、微信等平台上发布蒜种的营销视频,在视频中宣称自己蒜种的品牌为“旺满田”。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长期使用“旺满田”作为自己蒜种的商标进行宣传和销售活动,并以此名义销售蒜种逾500吨。原告认为,大量生产、销售蒜种,并在经营活动中冠以“旺满田”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到庭辩称,其销售的蒜种就是从种植“旺满田”大蒜的农户处购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

【裁判结果】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蒜种,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种子”为同一种商品。被告在短视频、朋友圈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一致,构成商标相同,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销售的蒜种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禁止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原告的“旺满田”蒜种从基地进行挑选、修整、二次加工,其对品牌产品的质量有严格把控。即便被告购买原告的品牌蒜种,自行种植大蒜后获取的新蒜种,也不能当然地以“旺满田”品牌对外宣传售卖。被告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明知“旺满田”品牌在区域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冒用该商标进行宣传销售,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可能因假种、劣种问题影响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

法官提醒:农资产品事关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更需诚信经营。广大市场主体应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商业道德,共同守护公平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让放心种、优质种真正惠及千家万户。广大农户选购种子等农资产品时,务必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一要认准正规渠道,选择有资质的经销商或直营门店购买;二要查验商标标识,注意核对产品包装上的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审定编号等信息,警惕“傍名牌”“打擦边球”的仿冒产品;三要留存购买凭证,妥善保管发票、收据、转账记录及包装袋等证据,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或疑似侵权情况,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误购假劣种子,造成不可挽回的农业生产损失。

案例二

复制粘贴“抢饭碗” 网店详情也受著作权保护

——擅自使用网店商品网页侵害汇编作品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经营儿童拼接床等家具产品,并委托他人设计创作儿童拼接床3D渲染图,并约定该儿童拼接床3D渲染图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使用上述图片在淘宝网创建商品链接对外经销儿童拼接床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儿童拼接床3D渲染图,且被告商品链接的详情页面使用的图片及文字与原告商品链接几乎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品网页除了具有一般网店网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外,使用了独创的图片作品,在内容选择、展示方式、布局编排上体现了独特构思,符合独创性标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内完全复制原告商品网页,侵害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涉案商品网页并非简单的信息罗列,其主体部分嵌入了原告自创的3D渲染图作品,并配以精心撰写的文字介绍,在内容选择、展示方式、布局编排等方面体现了独特构思与智力投入,符合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电商领域的“盗图”“抄页”行为并非行业惯例,而是明确的著作权侵权。广大网店经营者应当树立尊重原创、诚信经营理念,通过自主拍摄、委托设计等正当方式构建店铺形象,切勿心存侥幸、攀附他人劳动成果。对于权利人来说,应注意留存创作底稿、委托合同、首次发表记录等权属证据,发现侵权后及时固定证据、发送警告,必要时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对电商领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让“创新者得利、抄袭者受罚”成为网络营商环境的鲜明导向,助力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案例三

商品未贴自有商标 被傍名牌侵权追责

——涉“乐歌”驰名商标侵权及品牌使用警示案

【基本案情】

“乐歌”是乐某公司旗下的知名家具品牌,其“乐歌”商标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智能升降桌等办公家具领域具有极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2024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天猫平台开设“乐歌智能升降桌甄选”店铺,销售学习桌、电脑桌等商品,在商品链接标题、品牌标注等位置突出使用“乐歌”字样,销售额高达100余万元。原告公证购买发现,涉案商品及包装上并未标注任何商标标识,并非原告生产,店铺客服却谎称“由乐歌厂家直发”。根据商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信息,所售商品来源于本地的被告某商贸公司。原告认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诉至睢宁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某商贸公司辩称其已注册了商标“睢园”,只是该商标仅用于自己的线上官方旗舰店,其销售的商品上并未标注任何商标标识。其对被告某店铺自其处采购案涉升降桌并在线上以“乐歌”品牌对外销售并不知情。

【裁判结果】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店铺在天猫店铺商品链接标题、品牌标注等处突出使用“乐歌”字样,销售并非来源于原告的同类商品,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商贸公司与某店铺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某商贸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店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迈某公司虽然未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深刻揭示了品牌建设的重要性。迈某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生产者,已注册“睢园”商标却未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导致自身商品被他人利用实施侵权行为。若其能在商品实物、包装及宣传材料上持续、规范使用自有商标,不仅能有效区分商品来源、防范侵权风险,更能逐步积累品牌商誉、提升市场竞争力。

法官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务必树立“品牌先行”意识。一要规范注册商标使用,将商标标注于商品、包装及交易文书的显著位置,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二要持续投入品牌推广,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提升自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要健全渠道管理机制,对经销商、代运营方的销售行为加强监督,防止其擅自使用他人商标销售己方商品;四要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发现“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时,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或主动澄清商品来源。唯有将品牌建设置于战略高度,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实现从“贴牌代工”到“自主品牌”的转型升级。

案例四

背景音乐不是“免费BGM” 随意商用会侵权

——徐州创某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玉某公司是业内知名的正版音乐授权主体,其对涉案音乐享有完整著作财产权,广泛应用于企业宣传片、广告等商业场景。2024年,原告玉某公司发现,被告创某公司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发布的石材营销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用于商业宣传推广。该视频在平台传播,为被告的产品营销带来流量和曝光。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创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音乐来源于该短视频社交平台推荐的音乐,不知晓会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创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发布的营销视频中使用涉案音乐,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当前短视频营销已成为企业标配,背景音乐的使用频率极高,部分经营者误认为“从网上下载的音乐可以随意使用”或“平台提供的音乐就是免费的”,这是对著作权制度的重大误解。商业主体使用背景音乐,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或确保使用平台提供的正版授权曲库,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此外,睢宁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发现平台在音乐推荐方式上存在可完善之处,故向该社交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得到了该平台的积极回复。

法官提醒:短视频营销时代,音乐版权意识不可缺位。广大企业商户在发布商业宣传视频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谨慎使用来源不明的音乐,避免直接从网络下载或截取他人视频中的音频;二是优先使用平台提供的正版音乐库,谨慎使用第三方上传分享至平台的音乐;三是如需使用特定音乐,应通过正规渠道联系版权方或授权平台购买许可,留存授权凭证;四是定期排查账号视频,发现侵权隐患及时替换处理。尊重音乐创作,合法使用作品,既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企业合规经营、长远发展的应有之义。

案例五

化妆品“撞脸”太逼真 包装装潢也有“肖像权”

——怡某公司仿冒“溪木源”化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

【基本案情】

“溪木源”是诺某公司旗下的知名化妆品品牌。2021年起,该公司推出层孔菌系列产品,通过与明星、网红合作,在多平台密集推广,产品销量火爆,成为网红爆款。2024年,诺某公司发现,同行业竞争者怡某公司委托联某公司,生产与其层孔菌系列产品包装相似的商品,并在电商平台销售。两款产品放在一起,从色彩搭配、瓶身造型到字体布局,均高度相似。诺某公司诉至睢宁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产品上市才两三年,没经过长期市场沉淀,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产品装潢设计独特,具有显著识别性,涉案产品虽销售时间不长,但通过网络推广覆盖广泛消费群体,两代产品持续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认知。综上,涉案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并非以销售时间长短为唯一标尺,原告产品虽上市时间不长,但借助明星代言、网红推广、电商平台销售等新型营销模式,迅速在目标消费群体中建立了较高的品牌认知度,其包装装潢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当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本案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产品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仍委托生产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商品,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无论是传统商业还是新兴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一致,任何企图通过仿冒、混淆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广大市场主体应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让创新创造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

案例六

“撕帽名酒”掩不住假冒本质 四千万案值难逃法网

——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茅台”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被告人王某作为茅台品牌白酒经销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与孙某共谋,组织被告人赵某、黄某、代某等人大量灌装“撕帽茅台”假酒对外销售牟利。

所谓“撕帽茅台”,本是少数商超为提高飞天茅台酒开瓶率,防止囤积炒作推出的“开瓶帽”活动,即通过限购的方式现场回收飞天茅台酒红色防伪瓶帽,以1499元/瓶的价格出售,流通量极为有限。被告人王某等人利用此机会,谎称所售为收购的正品“撕帽茅台”,实则从他人处购入空酒瓶包装,在外省某市一地下灌装窝点,用勾兑的低价白酒自行灌装假冒的撕帽飞天茅台酒,销往全国各地。经查,自2021年4月至2024年12月,该团伙共计灌装假冒撕帽飞天茅台酒2万余瓶,非法经营数额达4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0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对被告人赵某等从犯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期间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本案犯罪链条完整、分工明确。贾某供应酒水及灌装好的假酒,王某组织人员回收空瓶、勾兑灌装、网络销售,赵某、黄某、代某参与具体实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黑产。针对此类链条化犯罪,睢宁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对酒水供应者、灌装组织者、销售参与者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者王某判处五年实刑及千万元级高额罚金,充分体现对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从严惩处。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高档白酒时应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撕帽”“特供”“内部渠道”等营销话术。真正的活动酒数量极其有限,不可能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大量流通。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发现假冒商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广大市场主体应诚信经营,切勿编造虚假概念、知假售假,任何企图通过“撕帽酒”等障眼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免费培训!沛县48个点位公布!

徐州市

“民政助老、智享生活”

老年人智能手机公益培训

开始啦

培训对象:徐州市常住人口中年龄在60-79周岁,具备基本学习能力和操作条件,有意愿学习智能技术的老年人。有强烈学习愿望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也可纳入免费培训范围。

培训内容:一是智能手机基础操作;二是微信、支付宝等常用软件实用技巧;三是生活便捷应用、社保认证;四是防诈骗知识讲解等。

报名方式:可直接前往就近的培训点位,现场登记报名;也可通过点位联系电话咨询、报名。

今年徐州市共设置793个老年人智能手机培训点位。目前,徐州市培训点位已陆续开展培训服务,本次培训为全程免费公益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时间、地点、培训方式等可拨打相应点位的电话咨询。

沛县点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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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铜山百万亩麦田里,在忙同一件事

当前

全区近百万亩小麦

进入抽穗扬花期

也迎来了病虫害防治的关键节点

连日来

铜山各地全面开展

“一喷三防”统防统治作业

无人机成为“主力军”

为夏粮丰产丰收打下坚实基础

沿湖街道

4月23日,在沿湖街道一分场周楼村,种植大户孙进的150亩麦田里,绿油油的麦浪一望无际,麦穗初露、长势喜人。伴随着低沉的嗡鸣声,植保无人机腾空而起,按照预设航线在麦田上空均匀喷洒药液,精准完成喷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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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打药是个体力活,费时费力还容易踩坏庄稼。现在无人机飞防,不光速度快,效果也好太多了。”孙进介绍,百亩麦田的“一喷三防”作业,无人机仅需一小时就能高效完成。相比传统地面喷施,无人机飞防不受地形和田块间距的限制,能轻松穿梭在连片麦田里,精准喷洒,不留死角,还不伤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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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集镇

在张集镇店东村,植保无人机同样在大显身手。记者看到,村民正利用无人机开展防控作业,高效的飞防模式让大规模麦田管理变得轻松不少。

如今,铜山各地全力抓好小麦生长关键期管护,无人机已成为小麦田管的“空中主力军”,以科技赋能提升田间管护效率与效果,为夏粮稳产丰收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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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区植保部门发出提醒:

为了打好小麦穗期病虫害一喷三防总体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注意3件事:

  • 明白这次防治的对象,这次以赤霉病为主,兼治白粉病、蚜虫和防早衰。

  • 抓住防治最佳时期,也就是小麦的扬花初期。

  • 提高防治质量,防治药剂要二次稀释,喷杆喷雾器、自走式植保机械兑水量不能低于一亩地30公斤,农用无人机兑水量不能低于每亩两公斤,最好达到3公斤。防治后6小时遇雨需要再补治,防治5-7天出现阴雨天气,要再进行第二次防治。

防治赤霉病可选用氰烯菌酯、丙硫菌唑、叶菌唑、氟唑菌酰羟胺、丙硫唑、戊唑醇、咪鲜胺等单剂或复配剂;

防治白粉病、锈病可选用戊唑醇、环丙唑醇、氯啶菌酯、啶氧·丙环唑、氯氟醚·吡唑酯、唑醚·戊唑醇等药剂;

防治蚜虫可选用吡蚜酮、啶虫脒、联苯·噻虫胺、噻虫·高氯氟等药剂。

停用多菌灵等抗药性较高的药种,慎用吡唑醚菌酯、嘧菌酯等刺激毒素产生的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

在农药的剂型选择上尽可能选用耐雨水冲刷的超微粉、胶悬剂等,并注意药剂轮换使用,以延缓病虫抗药性的产生。

美编 | 何佳亮

摄影 | 程耀廷

徐州广电编辑 | 李艳敏

一审 | 姚亮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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