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朱雅萌
春和景明,万象更新。4月的中国,大江南北农耕正忙。从东北黑土地的备耕播种,到江南水乡的育秧插秧,广袤田野间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三农”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底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以司法利剑严惩“三农”领域职务犯罪与农资制假售假犯罪,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1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三农”领域职务犯罪侵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侵蚀农业农村发展根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司法机关的依法惩处,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彰显了强力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次发布的杨某受贿案中,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某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等人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等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60余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为国家农业产业政策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规范农机购销市场秩序、提高现代农机使用率,是降低农户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褚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褚某利用担任某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农业机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农机销售、获取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9万余元。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褚某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犯罪所得等情节,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该案有力维护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乡村全面振兴的责任担当。
在严惩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确保粮食安全方面,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在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
在此次发布的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中,2022年,被告人张某连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购进多菌灵农药包装袋及塑料桶,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租赁的仓库内灌装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共生产假多菌灵农药20桶销售给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700余元。朱某将上述农药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新,张某新又出售给被告人汪某,汪某将其中3桶以39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另案处理),董某在其门市销售给金银花种植户。江苏省睢宁县的种植户购买并使用上述农药后,未起到病害防治作用,导致叶片病害高发,共造成受害作物面积近60亩,金银花产量减产率达30%-50%。经检验,涉案农药中未检出多菌灵成分。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还对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农资安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此外,为防止被告人汪某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破坏农资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睢宁法院还对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并交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监管。检察机关针对本案部分被告人属于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门市经营者的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被告人相关经营资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案中,司法机关针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伪劣种子认定难、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鉴定难等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和协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效提升了惩治力度。
据悉,此次发布的5个“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有4个案例的销售金额或使生产遭受的损失在百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对主犯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罚金,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
02
全领域、全环节、全方位守护
“三农”工作涵盖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等多项重点任务,点多面广,链长域宽。此次发布的5个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农机购销补贴、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三资”管理、农民养老保险等领域,昭示了司法机关全领域、全环节、全方位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
潘某挪用公款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农村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惠民举措,截留、挪用行为侵害国家社保资金安全,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该案中,被告人潘某身为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民养老保险金,破坏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切实守护好基层群众“养老钱”安全,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董某贪污、挪用资金案中,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助力规范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工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在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中,被告人丁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系组织村集体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关键少数”,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公肥私,侵吞水利建设资金,不仅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还破坏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震慑犯罪,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农资“忽悠团”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销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形式。据悉,不法分子通常以赠送礼品、免费就餐等小利为诱饵,吸引农民参加所谓的“讲座”“推介会”或者“培训会”。在会议现场,常由团伙成员扮演农业专家或者大学教授等角色,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功效,利用限量促销、买赠活动等话术,制造紧迫感,诱骗参会的农民现场下单。据介绍,农资“忽悠团”具有跨地域流动的特点,给农民维权和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带来困难。近年来,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始终将农资“忽悠团”作为打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办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次发布的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就是采用典型的农资“忽悠团”的犯罪方式。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分层分类处理,对在生产、销售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涉案金额大的人员从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对被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反向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同时,还积极追缴违法所得,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
该案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门店购买农资产品,对走村串户、来历不明的流动商贩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价格异常低廉并宣传“全能”“特效”的产品,更要慎之又慎。另外,采购农资后要保留发票、收据和包装、样品,以便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4大类农资产品。犯罪对象既包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也包括白术等经济作物种子;犯罪情形既包括以高岭土冒充农药的“以假充真”,也包括以陈年种子冒充新种子、产品含量不符合商品标签明示标准的“以次充好”;犯罪手段既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也包括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这些案例体现了为农资质量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
03
坚持惩治犯罪与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漏洞、行业监管薄弱环节等问题,司法机关多措并举,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
在刘某收销售伪劣种子案的办理中,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密切合作,邀请专家到田间进行现场勘查,调取药材协会有关白术市场行情材料及种植大户相应年份白术种植收益等证据,委托开展评估,准确认定损失金额,依法有力打击犯罪。司法机关还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法治宣传,向近千家种植户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讲解伪劣种子识别方法、购买注意事项和维权途径。同时,该案也反映出电商平台及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给农户购买农资产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销售伪劣农资犯罪影响范围广,危害后果大,被害人维权难。对网络销售农资行为的规范和监管,需要政府、电商平台等共同发力。广大农户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农资时,要注意审查商家资质,选择正规商家购买,一旦购买到伪劣农资,要及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中,被告人从农户手中购买普通小麦后仅经过简单筛选和分装,即冒充小麦种子进行销售,导致3000余亩小麦出芽率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应依法严惩。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种业监管等问题,司法机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建议,有效推动开展种业安全专项执法,及时查处涉农资违法案件。
豆粕是畜禽饲料中蛋白质的主要来源,使用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的豆粕,会造成畜禽营养吸收不良、生产性能下降,严重影响畜禽生长发育,增加病死率。在程某东销售伪劣产品案中,程某东虚构发货地,销售蛋白含量与标签标识不符且套用其他企业包装袋的饲料,具有明显的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机关依法以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资经营违法违规问题,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制发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当地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了当地农资市场。
下一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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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89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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