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害人害己。新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持续严查酒驾醉驾,现对近期查处的酒驾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摒弃侥幸,严守交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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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6年04月24日23时40分许,达某饮酒后驾驶新FA***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源县喀拉布拉镇苇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苇湖土路280米处时,被新源县公安局喀拉布拉镇派出所驻所中队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0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驾驶人达某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元罚款,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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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04月24日21时01分许,艾某醉酒后驾驶新N6***D号小型轿车,沿新源县那拉提景区空中草原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那拉提景区空中草原路段8公里加10米时,被新源县公安局那拉提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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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04月25日01时46分许,俄某醉酒后驾驶新F2***U号小型轿车,沿新源县喀拉布拉镇巩乃斯种羊场751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喀拉布拉镇巩乃斯种羊场南昌路段时,被新源县公安局喀拉布拉镇派出所驻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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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6年04月25日23时50分许,阿某醉酒后驾驶新FC***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新源县坎苏牧场乡村道路行驶时,被新源县公安局坎苏派出所驻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阿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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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6年04月16日19时47分许,叶某醉酒后驾驶新FR***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源县则新路2巷由西向东行驶至则新路2巷与建设街7巷交汇处时,被新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叶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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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6年04月17日11时51分许,哈某饮酒后驾驶新FC***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新源县新源镇玉什布拉克村二组16巷由南向北行驶至玉什布拉克村二组16巷路口时,被新源县公安局新源镇派出所驻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驾驶人哈某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元罚款,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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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26年04月18日23时1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新FG***6号小型轿车,沿新源县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路瑞景华庭小区东门路段时,被新源县公安局新源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驾驶人李某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元罚款,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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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6年04月20日05时09分许,阿某饮酒后驾驶新F1***6号小型轿车,沿新源县恰普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恰普河路鸿福源大酒店对面路段时,被新源县公安局新源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驾驶人阿某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元罚款,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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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2026年04月24日22时51分许,亚某醉酒后驾驶新N5***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新源县青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年街与则新路交汇处以东20米处时,被新源县公安局新源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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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2026年04月24日23时38分许,候某饮酒后驾驶新FF***0号小型轿车,沿新源县肖尔布拉克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肖尔布拉克街草原明珠小区南门路段时,被新源县公安局新源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驾驶人候某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元罚款,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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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2026年04月26日10时20分许,杨某饮酒后驾驶新FZ***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源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与建设街交汇处以北50米处时,被新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驾驶人杨某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元罚款,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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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2026年04月26日22时20分许,张某饮酒后驾驶新F9***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源县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路新源镇政府门口时,被新源县公安局新源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驾驶人张某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元罚款,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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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无价,拒绝酒驾。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陋习。携手共建文明有序交通环境,平安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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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源公安

编辑丨杨鹏飞

初审丨刘强

二审丨郭振、燕勤

签发丨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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