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监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监狱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监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完善罪犯与亲属等通话会见的规定
为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提高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监狱可以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员开展教育改造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的规定,完善有关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增加规定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方面,修订草案完善罪犯与亲属等通话会见的规定,增加监狱合理安排次数与时间以及视频会见方式。此外,修订草案在关于罪犯离监探亲的规定中,增加监狱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并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
对办理“减刑、假释”等增加规定
刑法规定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修订草案中对监狱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作了相应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规范减刑、假释的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及时公正适用减刑、假释,有利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提升刑罚执行效果。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有关提升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方面的规定,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作修改,如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提高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增加规定监狱可以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员开展教育改造相关工作。增加规定监狱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便利。
有委员建议增加关爱监狱民警相关规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系统总结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经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是及时、必要的,施行后将为提高监狱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修订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谭琳委员指出,调研发现,罪犯入狱服刑后其婚姻家庭关系很可能发生变化,需要相关法律和社会加以正确应对,其家庭成员在罪犯改造中常常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九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内容为“监狱应当对罪犯开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帮助罪犯正确对待其婚姻家庭问题及变化,发挥其家庭成员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
谢经荣委员指出,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二章第三节“监狱人民警察”明确了监狱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职责、禁止行为,以及不得打击报复监狱民警及其家属的规定,但对他们身心健康的关注较少。对此,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关爱监狱民警的内容,关注其生活、身心健康及心理问题,提高监狱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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