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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4月14日晚,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中队在灵山县友谊路开展夜间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执勤民辅警严格落实检查要求,对过往车辆逐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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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时24分许,民警在对一辆号牌为桂N****7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胡某神色慌张,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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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进一步核查,确认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同时,民警还查明胡某存在穿拖鞋驾驶机动车妨碍安全驾驶、擅自改装机动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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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胡某无证驾驶、穿拖鞋驾车、擅自改装机动车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理,作出合计罚款1600元、行政拘留七日的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将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
“无证驾驶”及相关处罚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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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您
无证不开车
开车必持证
不要心存侥幸
不要漠视法律
不要拿生命冒险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
来源:灵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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