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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天下5月1日南宁快讯 随着“五·一”假期的到来,人们出游再度掀起热潮。与安全相关的话题,也日渐成为焦点。然而,昨天(4月30日)却在网络上传出,南航一架南宁飞往广州的航班因有旅客称有炸弹导致延误的消息,一时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相关部门及时介入给予处置并积极回应外界关切。
“民声君”今天(1日)从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获悉,2026年4月30日,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出港航班CZ3291,计划07时15分 起飞;在航班起飞前准备阶段,机上一名旅客在乘务员安全问询过程中,戏言其行李内有炸弹,飞机重新打开舱门,机场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将该戏言有炸弹的乘机旅客带离飞机。
据南宁吴圩国际机场介绍,按照民航相关规定对该航班开展检查工作,确认不存在爆炸物威胁后,该航班于08时37分起飞。同时,该乘机人被中止行程,其违法行为被依法追责。
南宁吴圩国际机场提示广大旅客,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容触碰的底线,出行途中切勿随意开安全相关玩笑,坚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航空出行安全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该消息的曝出,坊间不少民众纷纷质疑为何该旅客不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疑问,这在本栏目智库、法律人士看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法律人士表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责编/翔宇)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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