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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游客和市民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内养犬,应当依法依规、文明饲养,不得饲养烈性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二、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携犬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健康检查,定期到动物狂犬病免疫点或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携犬进入古商城景区、芳华年代景区、嵩云山国家森林公园、密岩尖景区,应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一般犬只必须使用2米内束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行人;城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四、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五、对无人管理的犬只,一律按无主犬、流浪犬处理。

六、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饲养烈性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外出遛犬不牵绳或者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整洁、安全、文明的城区景区环境。

附件:有关规范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摘要。

怀化市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怀化市洪江公安局

怀化市洪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6年4月29日

附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摘要)

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动物防疫法(摘要)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外出遛犬不牵绳或者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来源:洪福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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