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情节】
陈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陈甲系周女士的弟弟,陈甲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小陈。2013年,陈甲因不具备限价房购房资格,与姐姐周女士商量,借用周女士、陈先生夫妇的名义购买一号限价商品房,房屋总价79万余元,首付款16万余元由赵女士账户直接支付,剩余63万元贷款也由赵女士转账偿还。房屋交付后,由陈甲、赵女士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物业费、电费等均由陈甲、赵女士支付。后陈先生、周女士诉至法院,称房屋是他们出借给陈甲一家居住的,现在需要用房,要求陈甲、赵女士腾退房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陈甲、赵女士对涉案房屋是否系无权或非法占有。陈甲、赵女士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综合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实际使用、购房合同和票据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来进行判断:购房款直接由赵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房屋交付后也实际由赵女士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使法院确信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陈甲、赵女士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并非无权或非法占有。鉴于以上情况,双方之间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问题,在该问题解决之前,陈先生、周女士要求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房产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是全部购房款由借名人支付;二是房屋由借名人实际装修、居住、使用;三是相关费用由借名人承担;四是借名有合理的解释,法院就可以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借名买房虽然有风险,但只要证据充分,合法权益还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提醒那些出名人,不要以为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就可以随意处分房屋或者要求借名人腾房,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借名买房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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