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遵循了一条先刑事司法领域后行政执法领域的渐进路径

随着刑法正当防卫适用标准明晰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跟进立法,正当防卫认定思路从偏重结果导向转为行为与情境导向,让正当防卫认定更合情合理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于雪 贾雯静

4月初,一起“女子开车撞劫匪致1死2伤,无罪”的消息登上媒体热搜。

这起2008年发生的旧案在时隔多年后重回舆论焦点,折射出公众对正当防卫议题的持续关切。从2016年的山东聊城辱母案,到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再到2019年的丽江反杀案……多起案件背后的思考,推动了刑法第二十条更准确的运用——这款关于正当防卫的法条自1997年定型后未再修改,2020年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明晰了司法适用标准。

数据印证了司法实践层面的变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2024年为334人,2025年为339人。

同时,正当防卫相关案件在执法司法环节仍面临举证难、认定难等情况。正当防卫如何在执法司法环节得到精准识别、依法认定?

  治安管理领域更清晰

今年1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正式实施。

其新增的第十九条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一规定改变了“还手即互殴”的认定逻辑,增加了百姓日常生活中对抗不法侵害、保护自己和他人可实操、可预期的法律武器。

至此,立法层面在行政执法领域为正当防卫制度补上最后一块拼图。它与既有的刑法、民法典协同发力,共同构筑起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在刑事罪与非罪、民事赔与不赔、行政执法罚与不罚三个维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遵循了一条先刑事司法领域后行政执法领域的渐进路径。在刑事司法领域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件和司法解释逐步厘清标准、凝聚社会共识后,再向行政执法领域延伸,制度衔接、实践基础、民意支撑的条件更为成熟。”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学亮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逸轩介绍,自第一部刑法首次确立正当防卫相关规定以来,刑法层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逐步完善,特别是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更进一步明确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边界。

在治安管理层面,对于“还手即互殴”的处理方式,郭学亮分析,这是因为治安案件中的不法侵害,如推搡、辱骂等,通常具有轻微性、突发性、琐碎性等特点,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进行精确的法律切割和认定。

从这个角度讲,补齐正当防卫制度拼图是一次重要的法治完善,为捍卫百姓正当防卫权利提供更进一步制度支撑。

  努力置身现场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妤曾在北京市某检察院负责正当防卫认定的第一检察部工作多年。她告诉记者,随着刑法正当防卫适用标准明晰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跟进立法,正当防卫认定思路从偏重结果导向转为行为与情境导向,让正当防卫认定更合情合理。

安妤说,受制于证据收集的难度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认定防卫限度的复杂性、防卫意图判断主观性较强等综合因素,正当防卫相关案件存在举证难、认定难。

就举证方面来说,正当防卫往往在瞬间爆发的冲突中发生,证据具有突发性、易逝性等特点,加上受害人通常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侵害,第一要务是自我保护而非固定证据,若现场缺乏目击者或监控录像等,就容易陷入“有理说不清、有证举不出”的局面,出现举证难。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杰告诉记者,无论在刑事司法领域还是行政执法领域,正当防卫认定均需要满足“五要件”,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和限度条件,在实践中不同人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比如时间条件,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实际案件中,冲突过程瞬息万变,对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不同人会有不同理解,需要完整全面地分析还原整个场景,但准确、客观还原冲突现场,难度较大。

再如意图条件,郝俊杰说,互殴与正当防卫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都有肢体冲突,实践中一般将是否具有防卫意图作为判断正当防卫的重要标志,而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如果现场没有监控,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就难以作出客观、科学、准确的认定。

受访专家表示,正当防卫制度进一步准确适用,需要将理念共识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体系。

首先是完善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谢澍建议,通过全面收集证据,鼓励证人出庭、强化交叉询问等方式,构建一个环环相扣、逻辑完整的案件事实证明体系。“这套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是保证正当防卫条款不被滥用的重要安全阀。”谢澍说。

其次设身处地作出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断。安妤表示,执法者、司法者要努力置身现场,以防卫人的视角,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险性、防卫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从矛盾发生并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顺序、使用工具情况、采取措施的强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核心是要求执法者、司法者进行动态的、整体的情境化衡量,避免事后对防卫人提出过高的证明要求。”郭学亮说。

  强化“规则判断”

面对正当防卫案件,人们一方面思考如何准确及时认定,另一方面,也高度关注如何防范防卫权滥用、避免法律成为私力报复工具。

这实则指向一个更深层的诉求:鼓励勇于反抗不法侵害的同时,守住公正与理性的底线。

在很多错综复杂的正当防卫案件里,证据链条残缺、现场真相难以厘清的情况不可避免,特别是案件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往往容易唤起旁观者的同情心。

在安妤看来,“同情即正义”源于朴素的同理心,这种普遍存在的善良情感,推动社会治理、法律体系等朝着更有温度的方向演进。具体到正当防卫案件,这种社会情感促使相关部门加快厘清制度的盲区与边界,让执法、司法人员在坚守法律判断底线的同时,更加关注常人、常情、常理的认知,重视当事人的防卫辩解,助推法律适用在实践中不断校准、实现情、理、法的共融。

“同情即正义”的社会心理也可能模糊法律评判的客观界限,当公众的注意力被伤亡结果、强弱对比牵引,情绪就可能淹没理性判断。

专家认为,校准相关认知的关键,在于推动认知从情感判断转向规则判断。

郭学亮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争议案件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详细阐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逻辑,特别是为何采纳或否定防卫主张,将法律判断的过程呈现给公众,让正义看得见。

此外,还需多管齐下,在全社会塑造坚实的规则共识,比如最高法、最高检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权威判决彰显正义立场;媒体与法律工作者承担起理性普法责任。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还需通过持续的法治教育,在公众心中播下规则意识的种子,让“以法律为准绳”内化为普遍的思维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