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侯某某是一名外卖员,他的电动自行车在小区车棚充电过程中,因电池起火引燃了原告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后者车辆完全烧毁。经查,侯某某的车辆为自行拼装,车架与电池分别网购,无法登记上牌。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系被告自行网购电池组装电动车致车辆自燃而引发的纠纷,是新修订条例重点规范的领域,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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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年已70岁,腿脚不便,一年前花3000多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主要用于去超市购物、接送外孙女。事发当天,她将车停在小区车棚准备充电,因忘带充电器暂时未充,随后带着小外孙女在楼下玩耍。突然有人喊“着火”,她赶到车棚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已被完全烧毁,“车座子连皮都烧没了,露出白色的海绵。”

据杨某某了解,起火的是旁边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是一名快递小哥。事发后,消防部门组织调解,但肇事快递小哥拒绝赔偿,随后便不接电话,搬离了原住址。杨某某表示自己退休金有限,车被烧毁后十分着急,最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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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侯某某的车辆也已烧毁。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侯某某车的车架和电池分别网购拼装而成,无法登记上牌。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及询问笔录,起火原因为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热失控。

法院认为,侯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明知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坚持使用并对车辆进行充电,未能履行保障车辆安全、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车辆使用方式、使用时间、折旧程度及实际损毁情况,酌情判令侯某某赔偿杨某某购车款损失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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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主审法官、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周欣月介绍,虽然此案判决主要依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性行为,为类似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更清晰的规范依据。

法官助理迟倩楠补充提示,修订后的条例在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通行规范、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特别强调了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驾驶须佩戴头盔等要求,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官提示:

购买电动自行车应选择正规渠道,确保车辆及电池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相关合格证明,及时办理登记上牌;

严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加装、改装,尤其是私自更换大功率电池,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充电应在指定安全区域进行,严禁携带电池入户充电。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