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因少年生命的逝去而模糊是非,没因家属的悲痛动摇法律原则,或许看似“不近人情”,实则是法治社会坚实的底线

据红星新闻报道,为父亲庆祝生日,14岁少年小叶与家人聚餐饮酒后,出现情绪激动、打砸东西等行为。他的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场后,小叶抗拒就医,后来自行爬上客厅窗台纵身跳下,不幸身亡。

事后,小叶父母将房屋出租人诉至法院,索赔68万余元,理由是房屋窗台仅1.01米、未安装防盗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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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文无关

一场本该温情满满的生日家宴,却演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如此悲情故事,想必谁都不忍听闻。只是仍要追问,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小叶父母选择起诉房屋出租人,应该说,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外界不应指责其“滥诉”。事实上,如果出租人认为房屋价值因此受损,反过来起诉家属,亦无不可,关键是法院如何判决。

此案的判决,既厘清了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责任边界,也给出了情理与法理兼顾的公正答案。大众常有的朴素共情里,一旦发生伤亡悲剧,可能习惯找外部主体担责,仿佛总要有人为逝去的生命“买单”。但法律评判不是情绪裹挟下的和稀泥,责任划分必须恪守规则底线,不能仅凭悲痛就随意转嫁责任。

房屋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提供符合建筑安全规范、适宜正常居住的房屋,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无危及人身安全的隐蔽安全瑕疵、无不合理危险,并对已知重大风险进行提示。该义务并不延伸至对居住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所引发风险的防范。

案涉房屋窗台1.01米、未加装防盗网,是否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评判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想当然。此案一审法院认为,窗台高度1.01米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普通住宅窗户安装防盗网。

更何况,一个人跳楼了,怪房子没拦住,终究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否则将不当加重出租人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出租人既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家庭这道防线的崩塌,才是案涉悲剧发生的深层原因。14岁的小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和从高处跳下的致命性,应具备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能力。父母监护失职、管教缺位,是导致悲剧的关键诱因。家长放任孩子饮酒,酒精诱发情绪失控,埋下祸根。事发之后,面对孩子的过激状态,监护管控缺位,没能及时有效疏导情绪、约束看管,最终酿成坠亡后果。

法院的依法判决不是冷漠,而是以法律标尺划定权责、守护社会秩序。司法固然要体恤丧子之痛的人间悲情,但不能突破法律原则盲目迁就、泛化追责。倘若出现意外,都一味向房东等第三方追责,只会形成不良导向,让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陷入权责恐慌。法院没因少年生命的逝去而模糊是非,没因家属的悲痛动摇法律原则,或许看似“不近人情”,实则是法治社会坚实的底线。

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必须厘清责任边界、强化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带给人们安全感。公众的安全感,不来自无原则的同情,而来自清晰的责任划分。守住法律责任的边界,才是对生命最好的敬畏,也是对公平正义最坚定的守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编辑 赵瑜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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