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养殖场土地征收中,水产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是否区分精养鱼塘与粗养鱼塘,是被征收养殖户关注的核心问题。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看,征地补偿标准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规定。根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水产养殖补偿标准严格区分精养鱼塘、粗养鱼塘和河沟鱼塘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鱼塘适用不同的补偿价格。其中,粗放鱼塘按精养鱼塘同期补偿价格的50%至60%计算,河沟鱼塘按精养鱼塘同期补偿价格的15%至25%计算。
1、精养鱼塘与粗养鱼塘的认定标准
精养鱼塘是指经过标准化改造、配套设施完善、养殖密度高、管理精细的专业化养殖水面。其认定标准包括:池塘经过护坡、固底等基础设施改造,配有增氧设备、进排水系统等配套设施,养殖密度和产量较高,管理规范。水产养殖补偿标准中明确提出,塘里的护坡、固底等设施,一般情况下按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这一规定说明,护坡、固底等设施的存在是认定精养鱼塘的重要依据。
粗养鱼塘是指利用天然水面或未经过标准化改造的池塘进行养殖,投入成本低、养殖密度小、产量相对较低的水面。河沟鱼塘则是指利用天然河沟进行养殖的水面,基础设施最为薄弱。在养殖场征收中,养殖场长期从事专业化水产养殖,拥有护坡、固底、增氧设备、进排水系统等完善设施,应当按照精养鱼塘的标准进行补偿,而非按粗养鱼塘的标准打折计算。
《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河流(河沟)、湖泊、宅河(沟浜)、池塘(园沟)、精养鱼塘、围垦的粗养鱼塘等所有水域和江海滩涂的鱼、虾、蟹、贝、藻类养殖。这一规定将精养鱼塘和粗养鱼塘明确区分,说明两者在养殖方式和投入成本上存在本质差异,征收补偿应当区别对待。
2、精养鱼塘与粗养鱼塘补偿标准的具体差异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明确区分精养鱼塘、粗养鱼塘和河沟鱼塘三种类型,具体差异如下:
一是补偿价格的差异。粗放鱼塘按精养鱼塘同期补偿价格的50%至60%计算,河沟鱼塘按精养鱼塘同期补偿价格的15%至25%计算。由于精养鱼塘和粗养鱼塘的补偿标准存在明显梯度,养殖方式的认定直接决定补偿总额,养殖户必须确保自己的养殖水面被正确归类。
二是设施补偿的差异。水产养殖相关设施在实物清点后按单价的50%进行补偿。设施补偿率与养殖类型直接挂钩,精养鱼塘的设施投入远高于粗养鱼塘,补偿总额差异更为显著。
三是征用情形的差异。征用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来确定补偿金额。在养殖场征收中,如仅征收部分养殖水面,补偿时应当按亩均标准计算;如全部征收,则应当逐项清点养殖设施,按实际价值计算。
实践中,养殖水面精养认定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养殖场的设施配套、养殖密度、产量记录等综合判断。养殖户应当提供养殖记录、设施建设凭证、水电缴费记录等材料,证明养殖场已达到精养标准。如征收部门将精养鱼塘错误认定为粗养鱼塘,养殖户应当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在评估报告中要求更正。
3、养殖户保障精养鱼塘补偿标准的维权策略
在养殖场征收中,养殖户要确保精养鱼塘的补偿标准得到正确适用,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收调查登记阶段提前固定精养认定证据。养殖户应当提前整理养殖设施建设投资记录、增氧设备、进排水系统、护坡固底工程、养殖密度台账等证明材料,证明养殖场已达到精养标准。
第二,主动向评估机构提交“精养认定”的佐证材料。养殖户应当在评估机构现场勘查时,主动提交养殖设施清单、养殖记录、水电费批单等材料,并配合评估人员逐项拍照、丈量、登记,确保设施投入在登记台账中逐项列明。养殖户应同步保存现场勘查的影像资料,做到“一物一档一影像”,设施专项分类清点,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应与养殖户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三,对评估报告中将精养鱼塘错误认定为粗养鱼塘的情形,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及时申请复核评估,明确指出精养认定错误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估机构认定标准出现偏差的,还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对养殖类型进行专家认定。
第四,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阶段,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方案明确精养鱼塘与粗养鱼塘的认定标准和补偿标准的适用规则。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结语:养殖场土地征收中,水产养殖水面补偿标准严格区分精养与粗养。精养鱼塘应当适用全额补偿标准,粗养鱼塘按精养鱼塘同期补偿价格的50%至60%计算。养殖户应当提前准备精养认定证据,在评估环节主动申请精养认定,对错误认定及时申请复核,确保养殖方式的正确认定和精养鱼塘补偿标准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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