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长护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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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省委深改委2026年度重点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三、建制的目标和计划是什么?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分步骤实施,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体为:2026年,制度力争覆盖全省所有统筹区。到2027年,采取先职工后居民的方式逐步覆盖全民。到2028年,筹资稳健可持续、待遇公平适度、管理科学规范、运行平稳高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稳经济、促发展、保就业的外部效应逐步显现,人民群众在共享共建发展中的满足感、幸福感、安全感得以增加。

四、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下同)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筹资政策。建立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原则上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

3.单位职工费率按0.25%设定;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全省执行统一缴费标准,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25%。

(三)待遇政策。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在机构享受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含18周岁以下视同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在未就业城乡居民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基金支付比例上予以适当倾斜。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四)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运行管理。提出评估、服务、支付、基金、监督、经办和异地等7项管理举措,包括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中国吉林网综合自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伟光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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