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孩童在小区门口骑自行车时,撞上了一名老人,导致对方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因为协商赔偿不一致,老人在事发后将孩童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判决孩童监护人赔偿损失近十万元。
2023年12月30日,10岁的邱某骑自行车在小区大门口的道路上行驶,与年迈的行人付某发生碰撞,导致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付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2024年7月,经司法鉴定,付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付某将邱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由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付某不负事故责任,故应由实际侵权人邱某承担赔偿责任。因邱某事故发生时年仅10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胡某作为邱某的监护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监护责任,故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付某提交的费用单据及相应证据,法院认定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1976.51元。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付某91976.51元。该判决已生效。
注意!
未满12周岁禁止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未成年人骑行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未满12周岁,禁止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满16周岁,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这一法定年龄门槛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基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心理成熟度及应急处置能力作出的科学考量,是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刚性底线。
经办法官指出,法律面前,年龄绝非免责的“护身符”。一旦跨越红线引发事故,即使当事人未成年,也不能免除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邱某违规骑行致人十级伤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法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邱某事发时年仅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承担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监护人胡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邱某履行了充分的教育、引导及监管义务,存在监护疏忽,故其依法要承担付某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 | 广州日报
通讯员 | 深法宣
编辑 | 何子熙
审核 | 孙轶英
校对 | 胡普甜
签发 | 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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