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省本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19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6〕5号)等规定,现将省本级第一批长护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并正常营业至少3个月;

(二)配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其中,具备相关医学、护理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职评估员、评估专家分别不少于2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具备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五)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自愿向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提出定点申请,提交以下纸质及电子版(PDF格式)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一)《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任选其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医疗机构,需提供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机构无不良从业行为的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

(五)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2),劳动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复印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六)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

(七)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有关材料;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承诺书;

(八)开展过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提供相关案例名册及佐证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遴选流程

(一)初步审核。评估机构自愿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医保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回执单(附件3);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综合审核。申请受理后,省医保中心组织审核小组对申请定点的评估机构进行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择优遴选定点评估机构。综合审核不符合基本条件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三)定点公示。省医保中心将审核结果报省医保局备案。遴选确定的,将拟签订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协议签订。省医保中心与完成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六、遴选数量

本批遴选3家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

七、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资料受理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5号社保大厦2楼

联系电话:0351-4958818

联 系 人:高梓超 王宇晨 王文慧

附件:

1.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

2.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受理回执单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