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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车主的小伙伴

有没有这种担心

好心借车出去出了事情还得自己承担

“好意同乘”却摊上事故

“乘客”开门杀责任事故在谁身上

驾驶证过期(未注销)出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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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最高法人民法院正式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二)》

一共十一条新规明确这些问题

可以用不上

但是知道一条法规

未来的自己也更有底气

一起来和小编学习今天的法规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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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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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布新规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为了方便大家能迅速的了解

这次的新规说了什么

小编给大家拆分出来讲讲

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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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限定

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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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事项

  • 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 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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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意事项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除了以上三个小编认为比较重要的点

小编单独拿出来说了一下

接下来的小编就统一汇总在一起讲

其他事故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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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拒赔理由(新规第四条)

很多人驾照到期忘记换证,但驾驶证并未被注销,此时开车出事,保险公司常以此拒赔。仅以“驾照到期”为由拒赔交强险、商业险的,法院一律不支持

✅起重车、升降车等工程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赔偿分三种情况(新规第五条):

①正常通行时出事 →交强险必须赔
②作业时非交通事故 → 交强险不赔,但特种车商业险照常赔;赔完还不够的,找侵权人赔

③特种车在道路外通行出事 → 比照交强险规定处理

✅退休老人撞人或被撞都有得赔(新规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能证明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的,法院支持索赔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因其他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家属可主张按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赔偿(新规第七条)。

✅受害者有多个被扶养人(老人、孩子),生活费计算方式:各被扶养人费用相加,总额不超过"人均消费支出"上限(新规第八条)

✅打官司输了,保险也要出诉讼费(新规第九条)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败诉的不能以"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为由拒付诉讼费

✅医保/工伤已付的费用不能重复索赔(新规第十条)
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或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丧葬费,不能再找侵权人要。

但:社保机构或救助基金可以另行起诉侵权人追偿(可合并审理)。

✅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出事怎么告(新规第十一条)

骑电动车被撞,可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承保非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法院合并审理。

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商业三者险先赔,不够的部分侵权人补。

✅注意事项: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包括前面单独的三条)。

这次的新规将于2026年6月30日开始实施

这次的规定

明确了更多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

但是小编还是得说

“安全第一,大家一定要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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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一(李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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