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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本院根据集中整治阶段工作部署,现从近期审结案件中筛选出三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三起案例分别涉及:校园索要“保护费”、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实施盗窃、因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引发未成年人寻衅滋事。

旨在以案释法、警示社会,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发力,共同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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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中索要“保护费”,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童某(12岁)在校与他人发生矛盾,为寻求保护,与高年级的被告人刘某(15岁) 认识。童某主动向刘某微信支付200元“保护费”,刘某口头承诺帮童某处理个人矛盾并提供人身保护。此后,刘某多次以殴打相威胁,向童某索要“保护费”。童某被迫同意但因无力支付,刘某便纠集人员将童某捆绑,持砍刀威胁并实施殴打,导致童某不敢上学,精神抑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低年级同学财物,已构成抢劫罪。

综合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故以抢劫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园欺凌衍生的抢劫案件。校园欺凌中的暴力索财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危害校园安全,更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心灵创伤。

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但对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罪犯,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从严惩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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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实施盗窃,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16岁) 伙同张某、郭某(未达负刑事责任年龄)至濮阳市某小区门口。郭某负责望风,唐某、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钩子、气囊将他人停放的轿车车门打开,盗窃现金64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调查了解,唐某系通过浏览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开锁视频习得犯罪方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涉案赃款已追回,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实施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模仿能力强,易从网络不良视频、评论区或群聊中习得犯罪方法。

法院在审理中深入调查未成年人犯意来源及犯罪手段,发现部分短视频平台内容审核机制不完善。在依法裁判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建议网络平台强化内容审核,及时清理不良信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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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怠于履行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16岁)系家中幼子,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对其生活关心较少,偶尔与赵某通电话。赵某跟随祖母生活,辍学后开始与社会上闲散青年接触,经常夜不归宿。

2024年9月,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其父母仍疏于对赵某的教育、管理,赵某再次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法撤销故意伤害罪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赵某父母因工作原因疏于管理教育,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决定向赵某父母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限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联合妇联工作人员帮助分析监护人及未成年人各自存在的问题,针对亲子沟通技巧、履行留守子女监护职责、加强亲子陪伴等方面提供针对性指导。赵某父母表示会积极做出改变,切实负起家长责任,用爱接纳孩子,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监护失职家长,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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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特定重罪,核准后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强奸、抢劫等八大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对家长说:陪伴是最好的教育,别让忙碌成为疏于管教的借口。

对学校说:校园欺凌零容忍,发现苗头及时干预。

对平台说:把好内容审核关,别让短视频成了“犯罪教学片”。

对未成年朋友说:年龄不是免罚金牌,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期数丨2639

供稿部门丨刑事审判庭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