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的范某因病去世,去世前两三年将 100 万元现款和三处商铺(估值约 160 万元)赠与肢体残疾、身患多种疾病的女儿刘某。与此同时,范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包括 857 万余元存款及多处房产)留给弟弟范某甲,以感谢其多年照顾;同时,遗嘱中载明若女儿在雇佣保姆、日常生活花销和医疗费用方面出现资金短缺,由弟弟范某甲予以资助,保证其生活、医疗无忧,范某的弟弟也出具了相关承诺书。如今,范某的女儿刘某认为舅舅和表弟存在不当得利,将舅舅和表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857 万余元及房产等。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刘某大部分诉求,仅判舅舅返还范某生前使用的一部手机。
法院为何这么判?
首先,范某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报道内容,立遗嘱的过程中,范某神志清晰,律师全程见证、有录音录像,依法有效。因此,弟弟取得遗产属于遗嘱继承,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该案件中,刘某提起的是“不当得利”之诉,而非继承纠纷。不当得利要求一方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中弟弟依据范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遗嘱等取得财产,显然具有法律依据。至于刘某主张的现金、首饰等,因未能证明存在且由舅舅、表弟占有,法院无法支持。
但是刘某并非真的没有机会取得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范某在生前给女儿刘某留了三套店铺,但女儿存在肢体残疾,身患多种疾病。即使店铺可能会产生租金收益,但如果刘某能够充分证明租金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尤其是高昂的医疗和护理费用),该要件仍有成立的论证空间。此外,舅舅曾书面承诺在刘某生活、医疗出现困难时予以资助,刘某也可以依据该承诺另行主张权利。
或许母亲在生前已经规划好了一切:留给女儿三套商铺作为安身之本,又将全部积蓄托付给弟弟,只求女儿余生有人照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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