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大理市民政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和民间殡葬从业人员进行备案管理的通告

全市各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和民间殡葬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督管理,优化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引导机制,破除丧葬陈规陋习,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竞争规〔2026〕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市监规〔2025〕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决定对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和民间殡葬从业人员进行备案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殡葬用品制作销售和代购、治丧策划主持、殡葬信息咨询等活动的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等)及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均须纳入本次备案管理范围。

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包括: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含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登记但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同步备案。

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包括:本市范围内民间形成的从事殡葬服务的中介人员、道士、地师、风水先生、阴阳先生、白事先生等,以及其他参与治丧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备案时间

自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29日,所有符合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和民间殡葬从业人员须主动申请备案。

新从事相关服务的机构、组织和从业人员,应在从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

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备案有效期3年,个人备案有效期2年;期满前30日内须申请延续备案,逾期自动失效。若上级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案材料

(一)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备案材料

1.《大理市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

(二)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备案材料

1.《大理市民间殡葬从业人员个人备案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

四、备案流程

符合备案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组织,需携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备案条件的个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大理市民政局殡葬事业服务中心(大理市殡仪馆)或就近前往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现场填写《大理市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备案登记表》或《大理市民间殡葬从业人员个人备案登记表》,并签署《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完成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30日内向大理市民政局殡葬事业服务中心(大理市殡仪馆)提交变更申请。停止从业的,须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并交回备案相关资料。

完成备案、变更、注销备案的,将适时在官方网站、属地村(社区)公告栏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群众举报。

五、管理措施

自本通告规定的备案截止日期满后,大理市民政局将联合市监、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仍从事殡葬服务、超备案经营范围开展殡仪服务业务,以及违反《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试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责令停止相关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备案后,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州、市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不得强制服务、捆绑消费,不得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举报投诉

建立健全民间殡葬从业人员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及限制从业的具体情形,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从业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中介代办诈骗,请直接前往大理市民政局殡葬事业服务中心(大理市殡仪馆)或就近前往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办理,确保信息真实、流程合规。请各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及个人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共同促进我市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投诉举报电话:大理市民政局殡葬事业服务中心(大理市殡仪馆):0872-2254412;大理市民政局:0872-2254401。

特此通告。

1.大理市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备案登记表

2.大理市民间殡葬从业人员个人备案登记表

3.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

4.大理市民间殡葬从业人员负面清单

大理市民政局

2026年5月8日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