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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疾控综发〔2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我局制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
2026年5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科学引导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和及时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定期公布的疫情信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疫情信息。

及时公布的疫情信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时,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的疫情信息。

第四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月、按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月、按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地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地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频次。

第五条定期公布的疫情信息包括:

(一)报告发病总数、死亡总数;

(二)分病种的发病数、死亡数;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数据原则上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在市内跨县区暴发、流行时,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在省内跨市区暴发、流行时,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传染病跨省级行政区域暴发、流行时,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各地可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及防控需求,确定和调整公布的主体和频次。必要时,可以提级公布疫情信息。

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所公布的疫情信息包括:

(一)传染病名称;

(二)流行传播范围;

(三)本次暴发或流行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数量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第八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官网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必要时可在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官网等有关渠道公布。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公布渠道。

第九条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宣传,开展疫情形势和防控政策解读、科普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发现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应迅速核实了解情况,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为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设施、技术和能力建设保障。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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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普通疾控人 | 审核:诗酒趁年华

文章来源 | 国家疾控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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