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写了篇小文,不成想“惹祸”了。文见
有人说:“人家写标准呢,你添什么乱?就你能?你的起火诱因是什么鬼东西?能调查清楚吗?光拽新词儿,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哎吆吆,实话实说,禅哥即使是个“二半吊子”,扳手指头算算,研究概念最起码也20来年了。毫不夸张地说,我写过的关于基本术语和概念的论文,那是超乎你想象的。
不信咱就论论,以短路为例,现在众多《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的“起火原因,其实只是火灾过程中的“诱因结果”而已。拿结果当原因,这显然是不对的。
现行的起火原因分类,采取的是列举式,比如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吸烟、放火、雷击、静电等。观察一下,这些所谓的“原因”,要么是现象,要么只是点火源,要么只是火灾过程中的一个结果。
比如短路,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短路时,认定书中往往只载明是短路引发了火灾,却并没说明为什么会短路。这就出现了只定“近因”、不定“本因”的致命问题。
从火灾成灾逻辑来讲,短路从来都不是源头上的火灾起因,它只是一类显性的电气故障结果。
为什么会短路?设计的问题、施工的问题、产品的问题、供电的问题、机械破坏、漏水、电线老化、老鼠咬破绝缘层等等,这些都是导致短路的可能因素,然而却被调查者警察忽视。
短路是结果,结果前面必然有“诱因”。上述进水、老化、设计疏漏、施工瑕疵、动物破坏等情形,才是催生短路现象的根本缘由。可在实际出具认定书时,往往止步于表层结论,仅写明起火原因为电气短路起火,对造成短路的深层本源诱因疏于核查、不予明确认定。这合理吗?
诱因查不清,起因少支撑,责任易偏移,预防必失焦,道理非常明显,这才是我极力主张火灾原因包括起火诱因、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这“三因”的关键所在。
可以说,陈旧的消防理论,已经制约了消防发展,影响了公平正义,造成管理失焦,进而导致火灾多发。
当然,谁也不能怪谁,因为,理论创新总有个过程。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理论必将代替旧理论促进发展。
我这些年讲火灾概念,讲二元论,讲火灾三因,讲四位一体和五元结构,四川、新疆、安徽、宁夏、内蒙古、武汉、哈尔滨、郑州等等,众多听过我课的人都非常理解和支持。
我真心希望中国消防重视理论研究,加快理论创新,千万别再抱着老调子试图唱出什么新歌曲来了。
早餐。一会还要答辩。祝大家周末快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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